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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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七警戒区(东江口)

(1)22°02′36.0″N,113°30′17.0″E; (2)22°02′36.0″N,113°30′40.0″E; (3)23°01′00.0″N,113°30′46.0″E; (4)23°01′00.0″N,113°31′31.0″E。 第二十六条 警戒区航行

船舶在警戒区内航行时,应当特别谨慎,加强了望,注意避 让。

第二十七条 渡轮穿越区范围

虎门汽车渡轮1、2号灯浮连线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为渡轮穿越区。

虎门渡轮1号灯浮位置:22°48′43.8″N,113°35′56.2″E 虎门渡轮2号灯浮位置:22°48′58.9″N,113°36′10.2″E 第二十八条 渡轮穿越区航行

(一)每艘渡轮应配备两台甚高频无线电话机,在航时应同时在8、9频道上守听,注意与过往船舶联系;

(二)渡轮在航时,日间应在桅杆横桁的一侧悬挂首尾向桔黄色双箭头号型一个,夜间在桅杆横桁两端显示绿色环照灯的一盏;

(三)渡轮穿越大虎航道时,应将虎门渡轮1、2号灯浮置于本船左舷,并尽可能与航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穿越;

(四)渡轮在穿越主航道前,一旦发现沿主航道航行的进口船抵达或驶过55号灯浮,出口船抵达或驶过猪头咀(大虎岛东 咀),应在虎门渡轮1、2号灯浮外等侯,待上述船舶驶过穿越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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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方可穿越;

(五)航经渡轮穿越区的船舶,应当谨慎驾驶,必要时应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与穿越渡轮保持联系;

(六)禁止船舶在渡轮穿越区内追越他船;

(七)禁止船舶在渡轮穿越区内锚泊或进行挖沙、捕捞、养殖等有碍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三节 其他航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船舶定线制

船舶在定线制水域航行时,应遵守定线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港口航行规定

珠江口水域各港口有其他航行规定的,按其他航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用语定义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二)“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三)“能见度不良”是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四)“高速船”是指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为25海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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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在内河通航水域为35公里及以上的各类船舶;

(五)“主航道”是指榕树头航道、伶仃航道、川鼻航道、大虎航道、坭洲头航道、莲花山东航道或莲花山西航道;

(六)“小船推荐航路”是指设置在交通管制区部分主航道 外侧,以沿岸通航标志(柱形构造,白蓝白,菱形望板,蓝色闪光) 标示边界,可供吃水3米以下船舶航行的航路;

(七)“限于吃水的船舶”是指由于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致使其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八)“水道河口”是指横门水道、龙穴南水道、凫洲水道、太平河、浮莲岗水道、沙田河、淡水河、麻涌河、东江口等与珠江口主河道相交汇的河口;

(九)“航速”是指船舶航行时的对地速度;

(十)本规定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未列事项

本规定未列事项,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解释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施行

(一)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以往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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