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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为调动乡镇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使乡镇财政通过自我发展、自求平衡,逐步摆脱困境,实现好转,现根据我市实际,就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鼓励发展原则。建立激励机制,“谁发展,谁受益,发展快,受益多”,促使乡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从乡情镇情出发,立足自我,发展各具特色的优势产业和骨干项目,涵养税源,不断壮大地方财政收入规模。

(二)财力向困难乡镇适当倾斜原则。核定乡镇收支基数,确保乡镇工资发放、机构运转基本支出需要。对财力薄弱、收不抵支的乡镇从体制上给予补助。

(三)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市乡财政分配关系的确定要综合考量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规模等多种因素,定量分析,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四)公正、透明、简洁原则。市与乡镇财政体制结算要公正、透明、简洁,易于操作。

二、乡镇财政收支范围

(一)收入范围

乡镇范围内组织征收的国税、地税收入和耕地占用税、契税及其它收入(国税收入指地方分享的25%增值税部分)。 (二)支出范围

1、乡镇行政部门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有人员的经费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遗属,不包括乡镇教师);

2、乡镇组织机构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支出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公共设施维护建设支出、社会保障经费支出及其它杂项支出等;

3、抚恤和社会救济对象补助费、自然灾害救济费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三、收入基数的核定

以2008年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下达的指导性收入计划(参考前3年地方财政收入实绩),核定2008年各乡镇财政收入基数,一类、二类、三类乡镇收入逐年递增比例分别为30%、25%、20%(一类乡镇:田营、西城、光武、东城;二类乡镇:颍南、大黄、靳寨、陶庙、泉阳;三类乡镇:芦村、邴集、新马集、王集、代桥、任寨、舒庄、砖集、顾集)。

乡镇组织的契税、耕地占用税收入单独考核、计算奖返乡镇额度。

四、支出基数的核定

1、人员支出基数:以市编办、人事局核定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作为基数核定(不包括乡镇教师)。

2、公用经费支出基数,按定额予以核定:

(1)公用经费定额:乡镇财政供养人员,按编制内人数每人每年2000元;乡镇总人口,按统计报表每人每年2元。按公用经费定额核算超过18万元/年的据实核定;低于18万元/年的,按18万元/年核定。

(2)乡镇支出应力求节俭、杜绝浪费,节支余额可结转下年使用。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基数:

(1)乡镇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按人事局核定的标准分不同情况核定:其中离休人员离休费按人事局核定的标准和其他应享受的待遇全额列入基数;正常退休、提前退休、病退人员按人事局核定的标准列入基数。

(2)遗属补助费:按人事局批复的标准列入基数。

(3)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按民政部门核定的人员和支出标准列入基数。

4、乡镇因实际工作需要或应付突发事件由领导批拨的支出,不占乡镇当年支出基数,另外安排追加指标。

5、对不可预计的支出,如政策性调资、人员变动、死亡人员丧葬抚恤费补助等不列入乡镇支出基数,由市财政年终结算时一次性追加或调减。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在实际执行中,乡镇要严格把关,节约的支出年终通过体制结算补助乡镇。

五、体制上解(补助)以及有关结算事项

(一)基本原则:财政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乡镇为体制上解乡镇(田营、西城、光武、东城),收支相抵能基本持平或略有节余的乡镇为自求平衡乡镇(颍南、大黄、靳寨),其余支大于收、不能自求平衡的乡镇为体制补助乡镇,缺口由市财政弥补。

(二)结算办法:

(1)一类乡镇按基期收入数每年环比递增30%为当年收入基数,基数内收入市乡“八二”分

成,超收部分市乡“七三”分成。市对工业园区的投入结算时计入。

(2)二类乡镇按基期收入数每年环比递增25%为当年收入基数,超收部分全部留给乡镇。

(3)三类乡镇按基期收入数每年环比递增20%为当年收入基数,超收部分全部留给乡镇。

(三)体制描述

市对乡镇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财力下移,确保运转,收入递增,鼓励发展,超收返还,短收扣支,奖罚适度,一定三年”的财政管理体制。

六、配套措施

(一)强化收入征管,规范收入秩序

在新的财政体制下,各乡、镇、办事处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全力支持征收机关抓好辖区内税收征管工作。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并切实加强体制运行中的监督检查,不准擅自改变收入级次,不准随意将收入在乡镇间调整。对故意扰乱收入秩序的,按违反财经法规论处。市国税局、地税局于每月5日前向财政局报送上月分乡镇、分税种、分企业的税收收入报表,以便市财政局准确掌握乡镇收入进度,分析收支形势,汇总后向市政府按月报送,及时安排相应支出,并做好财政收支形势分析。

(二)硬化预算约束,监督预算执行

各乡镇要全面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所有经费必须在综合预算中安排,不得搞体外循环。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对乡镇每年只下达指导性收入计划和提出编制年度预、决算的要求,由乡镇根据财源、税源情况和支出需要,自行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会计核算中心乡镇部负责乡镇预算执行,以规定的公用经费支出定额标准作为乡镇相关支出审核和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对未经批准突破标准的,应拒绝拨付资金。

(三)加强财政管理,规范支出行为

各乡镇要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包括收入、支出、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票据、会计基础、内部建设和监督检查等一整套管理制度和办法,并严格按制度执行。各项开支要严格按预算办理,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各乡镇办事处都要成立财经领导小组,对各自乡镇的财务开支实行财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制度,在票据的审批上实行两个一把手负责制,执行“两把钥匙开一把锁”的财务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和约束机制。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政、财务的监督管理,实行乡镇财务定期互审制度、乡镇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切实规范乡镇财务收支行为。

(四)建立乡镇财政收支考核的奖惩机制

1、乡镇当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年收入基数部分,除一类乡镇市参与分成外,其余乡镇超收部分全部留给乡镇,乡镇短收部分实行市与乡镇“二八”分担。

2、契税及耕地占用税按年初财政部门下达的指导性收入计划为考核依据,任务内征收的“两税”全部留给乡镇,实现超收的按超收数另加10%奖励。

(五)建立消化乡镇债务激励约束机制

在全面清理核实乡镇债务的基础上,建立消化乡镇债务的激励约束机制。一类乡镇力争3年,其余乡镇力争5年把债务规模降到合理水平。

1、对负债乡、镇、办事处每年超收所得的50%,强制用于消化债务,由市会计核算中心乡镇部负责监督实施。

2、各乡镇办事处要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要坚持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的原则,根据财力制定发展规划,不得超越自身能力盲目举债搞建设。对擅自举债的乡镇,市财政将相应扣减其公用经费支出。

3、对乡镇化解债务的奖惩按债务化解奖惩办法执行。

七、本体制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体制及以前年度乡镇与市的往来结算余额同时废止。除遇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外,执行期内不调整乡镇收支基数。

八、以上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