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13[3]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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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经济性进行分析论证,并由专家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和建议性变更技术方案,供工程变更审批参考。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建南充市工程咨询专家库。 第三十一条 因质量安全、勘察设计错误、工程环境变化、新的技术和知识或政府对该建设项目有了新的要求等特殊情况发生工程变更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形式报批。未经批准,对变更的工程量,在结算时不予认可。具体审批程序如下:先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工程监理、业主现场代表签字(变更设计的,应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项目业主单位进行初核并提出意见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财政、监察(招监办)、审计和发改等部门现场核查。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合同金额12%以内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财政、监察(招监办)、审计和发改等部门现场核查审定后实施,变更工程造价须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确定;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合同金额12%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财政、监察、审计和发改等部门现场核查,经财政评审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核查情况报本级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额超过发改部门批复投资额10%以下或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超过发改部门批复投资额10%以上的,由发改部门组织财政、审计、监察(招监办)等部门按相关规定集体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否则,发改部门不得下达追加投资计划,工程变更审批申请一律不予

受理,审计部门不得纳入竣工审计范围,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因监理单位过失、不按实际签证或把关不严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的,由监理单位承担全部增加额并处以同等金额30%的罚款,此款应载入监理招标(比选)文件。

第三十三条 工程变更审批通过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发出变更通知书,并将审批的变更资料报审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变更通知书实施工程变更。 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项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申请审计部门实施跟踪审计。施工单位在实施完成工程变更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财政、审计、造价等部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深入施工现场核查工程变更实施情况。

核查组应就工程变更程序性资料、工程计量有关数据采集的方式方法、变更施工图与现场实际情况是否吻合,填写变更工程实施情况核查表,凡未经核查的变更内容不得进入决算、审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制定详细的变更工程实施情况核查表。 第三十五条 新增工程内容达到招标(比选)限额标准且能独立实施的,应通过招标(比选)方式确定承包人。不宜另行招标(比选)的,经同级发改等监管部门同意后,可由原承包单位实施。

第五章 工程款(费用)拨付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审批后,建设单位据实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可预拨项目概算的3%至5%作为项目前期工作启动资金。 第三十七条 工程进度款拨付应当严格遵循“财政控制预算、业主负责管理、审计把关结算”的原则,按工程进度分四个阶段拨付给施工单位,由建设单位把关支付。施工单位进场一个月后,根据完成的工程进度拨付建设项目当年投资额的10%(含预付款);工程形象进度款拨付按合同约定执行;工程结算审计完成三个月内,除留工程审定金额的5%(园林、绿化工程留10%)作为质保金外,余款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变更导致增加的工程款在审计完成后随余款一并支付。

交通、水利工程验收和工程质保金比例从其行业规定。 在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前,监理费用拨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0%。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严格按相关规定派具有资质条件的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监督,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或单处超过5万元的隐蔽工程,业主单位应及时向审计部门申报跟踪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论(报告)应抄送同级监察机关(招监办)。

审计部门应及时将审减率超过20%、疑点较多的项目作为嫌疑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建立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抽查复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业主或招标人应当按照市工程建设项目电

子监察系统规定的环节,在完成各工作环节3个工作日内及时将项目信息在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开,并上传至电子监察平台。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履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监察机关(招监办)应督促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综合监督检查,检查处理情况应在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公布。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移交

第四十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 第四十一条 经初步验收合格且相关责任主体将相关资料签字备齐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综合验收。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同时邀请发改、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等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将所建工程移交给使用单位。

交通、水利项目的验收、移交,其行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