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招标[2011]1465号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2011年修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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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质等级证书; 3)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4)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津备案通知书(如是); 2 招标人的法律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建设资质等级证书(如是);

3)经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项目代建或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或协议(如委托时); 4)项目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营业执照(如委托时); 5)项目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如委托时);

3 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3名专职招标人员,并具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中招标负责人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4 招标人业务人员作为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时(如有时),提供人员的以下资料 1)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劳动保险上缴凭证; 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3)注册执业证书。

4)以往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招标备案表、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中标通知书;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2.7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

投标;不得向参加所代理招标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

6 招 标 6.1 一般规定

6.1.1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以及与

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6.1.2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第一阶段,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建议和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交。 6.1.3 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2 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 有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6.1.4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提

交招标备案资料。

6.1.5 根据招标项目的自身特点和需要,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资

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6.1.6 招标人必须在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同时可在国家或本市规

定的任何一家其他媒介发布。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公告时,发布时间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时以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的为准。

6.1.7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1.8 依法实行邀请招标的建设项目,可在依法招标确定中标人后,向招标监管管理机构进行备

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6.1.9 招标人应当按国家资质管理规定设定要求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资质,其资质等级按满足

招标项目需要的等级和业绩要求。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1.10 招标项目确需划分标段的,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对工程技

术上、功能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6.1.11 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后,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投标申请人少于15家(含15家)时,不得再

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再进行资格预审,书面通知中应包括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结构复杂或技术复杂的深基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进行资格预审的,需经招标监督管理机构确认。

6.1.12 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

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6.1.13 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招标项目外,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

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原公告媒介发布终止招标的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投标人;已经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退回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费用;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还应当退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

6.1.14 设计招标实行概念性方案设计或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时,要求中标人完成方案及后续阶段

的设计和服务工作的,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中载明,同时载明中标人如为境外企业的,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1.15 设计招标实行概念性方案设计或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时,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

计,不承担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中明确载明。 6.1.16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资格预审公告

或招标公告和投标资格有要求的,可依照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6.1.17 同一招标项目,招标备案资料已提交招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可不重复提交。

6.2 招标备案资料

6.2.1 勘察招标备案应当向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 天津市建设项目勘察招标备案表;

2 项目批准或核准或备案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如有时);可提交以下文件: 1)项目投资计划;或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项目建设用地文件(如有时);可提交以下文件: 1)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 2)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 3)土地出让协议;或 4)土地拍卖确认通知书;或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 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6.2.2 设计招标备案应当向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 天津市建设项目设计招标备案表;

2 项目批准或核准或备案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如有时);可提交以下文件: 1)项目投资计划;或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项目建设用地文件(如有时);可提交以下文件: 1)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 2)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 3)土地出让协议;或 4)土地拍卖确认通知书;或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要点说明书; 5 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6.2.3 货物招标备案应当向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 天津市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备案表;

2 项目批准或核准或备案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可提交以下文件:

1)项目投资计划;或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6.2.4 监理招标备案应当向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 天津市建设项目监理招标备案表;

2 项目批准或核准或备案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可提交以下文件: 1)项目投资计划;或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6.2.5 施工招标包括施工总承包、桩基、基坑维护、非主体专业工程及安装工程的招标。施工招

标备案应当向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 天津市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备案表;

2 项目批准或核准或备案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可提交以下文件: 1)项目投资计划;或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建设报建备案登记表; 4 项目建设用地文件(如有时);可提交以下文件: 1)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 2)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 3)土地出让协议;或 4)土地拍卖确认通知书;或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5 项目建设规划文件(如有时);可提交以下文件: 1)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或 2)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规划方案确认通知。 6 施工图审查文件(如有时);可提交以下文件: 1)施工图审查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报告;或 2)施工图审查部门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备案登记手续; 7 已完成招标的勘察招标中标通知书或备案通知书(如有时); 8 已完成招标的设计招标中标通知书或备案通知书(如有时); 9 已完成招标的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备案通知书(如有时); 10 已完成招标的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备案通知书(如有时); 11 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