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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文字号】鲁公通[2016]20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6.10.27 【实施日期】2016.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轻伤害刑事案

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鲁公通[2016]209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公安局,省公安厅各直属公安局:

为规范轻伤害案件的办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促进执法司法的规范化,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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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16年10月27日

关于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规范轻伤害案件的办理,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及时惩治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受立案

1、对轻伤害案件,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轻伤害犯罪行为的,以及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轻伤害犯罪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轻伤害案件,对于因证据不足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经说服被害人撤回自诉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及时告知被害人或者人民法院。

3、公安机关受理的轻伤害案件,一般由公安派出所管辖。对需要采取现场勘验检查等刑事技术性侦查措施、重大疑难复杂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应当为公安派出所办理案件提供协助,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办理。

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再按照有 2 / 3

关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二、调查取证

4、公安机关接到伤害案件报警、报案后,应当根据案情,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制止伤害行为,组织救治伤员;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采取措施控制、追查嫌疑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保护现场;收集、固定证据。

对伤害案件具备现场勘验、检查条件的,办案人员应当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拍照、摄像,并将上述材料整理入卷。

对非现行的人身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开展有关工作。 5、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固定以下证据: (一)被害人、嫌疑人、目击证人的言词证据; (二)凶器、血衣以及能够证明伤害情况的其他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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