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质直观视域中的感性与存在─胡塞尔的“直观”理论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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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直观视域中的感性与存在 ──胡塞尔的“直观”理论初论

王恒

(南京大学,哲学系,南京210093)

摘 要:“直观”概念在胡塞尔思想以至整个现象学运动中都居于中心地位。胡塞尔的直观是本质性的,不仅是朝向本质,而且其本身就是本质性的。所谓从感性直观向范畴直观的“扩展”只是胡塞尔的叙事逻辑,实际上,起奠基作用的是本质性的直观而不是感觉,而范畴正是自身被给予的。在被胡塞尔称为认识的“启蒙”的此种扩展中,含义的充实、表述与直观的关系以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是三个关键环节。重要的是,正是直观打开了胡塞尔后继者存在论的理论地平。

关键词:现象学;胡塞尔;直观;本质直观;感性

“直观”概念不仅在胡塞尔的现象学中具有中心意义,甚至可以说唯一能使所有现象学家联合起来的信念就是“直观”概念。[1](pp.40-41)胡塞尔在《观念I》中称“直观”原则是“一切原则之原则”。[2](p.84)“直观”的“明见性”所实现的,

?一方面,是自笛卡儿以来整个西方知识论的理想,即对本质和真理的“相即感知”;

?另一方面,是“赢得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即关于‘起源’的领域”,[3](p.131)使20世纪的哲学得以在一个源始的维度上全面展开。

因此,对“直观”范畴进行梳理,就不仅仅是胡塞尔研究的一个课题,也是对整个20世纪的欧陆哲学进行一次溯本清源式的工作。鉴于直观问题涉及太多的方面,作为工作的开始阶段,本文意图把直观概念从自然态度中剥离出来,并为其清理出一个存在论的地平;对其中的关键问题,将以《逻辑研究》中的第六研究的“感性直观与范畴直观”一章为核心展开论述,以初步清理出胡塞尔“直观”理论所实现的两个方面的理想的内在理路与切实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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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观的“感性”含义。

在起点处,就首先要清楚,现象学的描述“不是对直接经验的回归,(因为)我们回归不到直接经验”。[4](p.43)胡塞尔用最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就是“例如这个盒子,我看到的不是我的感觉”。[5](p.422)因为我(暂时可以把“我”作为“索引词”来使用)“感觉”(或“直接经验”)到的只是这个盒子向我显现的那几个面(甚至还不能说是这个“盒子的”)。当然,我可以把盒子在我面前上下左右地绕几圈,从里到外地翻看,最后终于可以“证明”这就是一个盒子。这里至少就有三个问题,

?一是每一个当下(Gegenwart)、或直至瞬间(Augendkeit)都总不是所有的面都全部出现,

?二是不同方面的依次出现,又会有连续性问题(涉及观察者和被观察者两个系列),

?三是,实际上,这样绕转只是“证明”了我们一开始就“看见”的结果。 让我们回到“实事本身”:“事实”是,很简单,我第一眼就“看到了”一个盒子。“‘外部’事物在感性感知中一举而显现给我们,只要我们的目光落在它上面。”[6](p.43)整个现象学对意识活动描述的结论(或起点)就是:意识活动的功能就是“立义”,即将感觉材料立义为对象。具体说就是:“杂乱的感觉材料通过意义的给予而被统一,从而一个统一的对象得以成立并对我显现出来”。[7](p.60)不仅“看到”是这样,“听到”也是这样,所有具有意识行为的“感觉”(Empfindung, sensation)[1],即“感知”(Wahrnehmung,perception)都是如此。用胡塞尔的话说就是,感知表象本身“之所以得以形成,是因为被体验的感觉复合是由某个行为特征、某个立义、意指所激活的;正因为感觉复合被激活,被感知的对象才显现出来”[5](p.78)。也就是说,只有“感觉”,还是没有“对象”,也不是任何意义上的“现象”,不仅外感知,对心理现象的感知也是如此也是如此,“我听手摇风琴──我把被感觉到的声音解释为手摇风琴声。与此完全相同,我统摄地感知我的心理现象”。[6](p.237)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反对经验论者,认为感知事物无论如何都不是“感觉的复合”。[6](p.239)感知不等于感觉,这或许使自觉或不自觉地基于经验论立场的自然态度难以理解,但却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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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的起点。甚至可以说,感知作为狭义的或本真的“直观”,本来就不是感觉性的,“直观不可能是感性(sensibility)的特权”。[8]( p.83)

作为直接把握事物的原本性直观,其确切含义是“意义的充实”,即是一种“需要得到充实的意向”。[6](p.37)这里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在胡塞尔那里意识所朝向的不是事物,而是真正的“对象”(Gegen-Stand,即立在意识的对面),而“对象”的真实含义就是“意义”(Sinn)。在这个意义上说,探究“意义的起源”[2](p.479)才是胡塞尔真正在做的。因而,可以说,在胡塞尔这里,感性直观本身就是本质性(观念性)的:“看到”的直接就是一张“桌子”、一个“盒子”。这不是康德意义上的感性素材“加上”知性范畴,而是说感性感知本身就是意义的赋予过程。胡塞尔在《逻辑研究》A版中甚至说:感知就是“阐释”。当然,B版改为感知是“统觉”[6](p.237),但是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说明:对象是被构造的。所以,从感性直观向范畴(本质)直观的递进在胡塞尔是必然的,也可以说这本来就不需要“递进”,而是题中之义的全面展示,或只是逐步使其本真之义得以呈现,这不是一个逻辑进程而是叙述学意义上的写作过程:行文中,胡塞尔一再说“我们已经多次地接触到这个漏洞 ”[6](p.119),“在至此为止的阐述中,我们已经一再感受到有一个相当大的缺漏存在”[6](p.129)。这个漏洞就是:虽然是把直观说成是感性的,实际上直观却常常超出这个界限。事实上,早在第一研究中胡塞尔就明确意识到,这个所谓“漏洞”之所以出现,就是因为“人们在这里常常忽略了给这些直观以范畴形式的行为”。[5](p.57)

但是,直到第六研究的第六章,在做足了铺垫之后,他才开始“来尝试着弥补这个缺漏”。[6](p.129)而弥补的内容,就是落实“表述性的含义意向与被表述的感性直观之间的关系”,并将此等任务称作认识的“启蒙”。[6](p.129)

实际上,将感性感知、尤其是外感知作为对直观的基本理解,甚至可以说是整个颠倒了严格的明见性理想。《观念I》的“现象学的基本考察”所达到的最高点是“世界对其存在着的我自己或者说我的实显体验是一绝对现实”[2](pp.128-9)、即意识(先验还原后的)本身才具有真正绝对的明见性。早在〈逻辑研究〉A版中,明见性、真理就已经落实在胡塞尔意义上的内感知、即体验上了。在直观的相即性理想与明见性这条线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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