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关于加强全县股级干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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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交流、轮岗及回避

第二十九条 股级干部的交流和轮岗坚持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发挥特长、促进成长的原则,可以在本部门或单位内部进行,也可以在全县范围内进行。

第三十条 交流和轮岗的对象主要是: 1、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2、通过交流能够更好地发挥干部特长的;

3、在同一部门或单位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重点是: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10年的股级干部;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和行政收费等热点岗位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5年的股级正职;

4、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对在工作连续性要求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在特殊岗位任职的,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交流和轮岗年限。股级干部年龄达到50周岁,一般不跨乡镇(中兴路街道)、部门交流。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暂不交流。

第三十一条 加大优秀年轻干部培养交流力度。对综合素质比较好、发展潜力比较大的股级干部,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安排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一线锻炼,进行重点培养。

第三十二条 股级干部交流轮岗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 1、部门根据本单位股级干部实际情况,拟定交流轮岗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核。

2、部门对列入交流轮岗方案的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岗位轮换意见并组织实施。全县范围交流轮岗的,由县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确定方案,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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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4、被交流轮岗的股级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公务交接等有关手续,按时到达新岗,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第三十三条 交流和轮岗对象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拒不服从交流决定的部门或单位,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实行股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分管领导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或单位从事纪检(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必须按照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回避交流遵循下级回避上级,年轻的回避年长的,行政工作人员回避专业技术人员,以主动回避为主、被动回避为辅的原则。

回避交流不受年龄、任职时间限制。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股级干部考核。对股级干部的考核必须与所任职股(科)室考核挂钩,采取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全面掌握股级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为股级干部进退留转提供依据。股级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

第三十六条 加强股级干部教育培训。股级干部要按要求参加各项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各乡镇(中兴路街道)、部门、单位要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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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好本单位的股级干部培训计划。通过岗位培训、挂职锻炼、外出招商、参观考察等途径,提高股级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实践本领。教育培训情况记入股级干部本人档案,作为使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七条 加强股级干部的培养。对工作实绩突出的股级干部,经单位党组织推荐,县委组织部考察后,可做为副科级后备干部进行培养。

第三十八条 强化股级干部监督。对窗口服务部门或单位的股级干部,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评议,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长期不能正常上班、不承担组织安排的工作、不与组织联系的,或在本单位考核评议中基本称职、不称职票合计达30%以上,经组织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原则上均不得继续担任所任职务,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十条 建立股级干部电子信息档案。县委组织部建立全县股级干部电子信息档案。各部门或单位要建立维护好本部门或单位的股级干部电子信息档案,并及时向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股级干部奖惩、学历变更等相关信息,确保电子档案信息全面、准确。

第八章 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一条 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经常与执纪执法部门就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等工作沟通信息,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委、县政府股级干部管理的职能部门,各单位党组织在研究干部前,要提前向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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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根据情况列席单位党组织研究干部会议,加强对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实行谈心谈话制度。部门或单位要根据股级干部表现情况,不定期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对新任职股所级干部,要指派专人进行谈话,针对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到新任职岗位应注意的问题,提出要求,指明努力方向。对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股级干部,及时进行重点约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条 实行函询制度。对群众反映或在干部考察、岗位目标考核中发现股级干部的有关问题,部门或单位应及时进行组织函询,函询对象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实事求是作出书面回复。根据函询对象的回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确认反映的问题失实的,由单位党组织向本人说明情况。如问题属实,视问题严重程度,由单位党组织采取重点约谈、诫勉、降免职等措施;如问题严重已构成违法违纪的,由执纪执法部门审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实行诫勉制度。对存有突出问题的股所级干部按下列规定进行诫勉。

1、单位集体研究审核,作出给予诫勉的决定; 2、单位党组织指派专人与被诫勉的干部谈话,说明诫勉事由、时间,进行批评教育,指出改进方向;

3、单位党组织将诫勉事由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送交干部本人。干部本人以书面形式写出改正计划,报单位党组织。

4、诫勉期限为半年。干部诫勉期间,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落实帮教措施,做好帮教工作。诫勉期满,要对被诫勉干部进行全面考察,并提出处理意见。已改正错误、纠正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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