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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为目的。代表会员和行业利益,为会员提供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在政府和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本市能源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机构设置

乌海市能源协会内设综合事务部和业务发展部两个部门。 综合事务部: 1、负责能源协会财务管理工作。

2、负责相关政策信息的收集、筛选和发布。 3、负责能源协会相关文件的起草、收发以及归档。 4、负责会员单位的资料归档和管理。

5、负责能源协会的刊物出版和网页制作与更新。 6、负责能源协会的考勤和请销假管理。

7、负责能源协会的日常事务、文秘工作以及车辆管理。

业务发展部: 1、负责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2、负责收集能源协会会员单位的相关资料。 3、负责定期公布能源行业动态交易信息。 4、组织聘用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 5、负责组织会员单位员工培训。 6、负责评选年度优秀企业。

7、负责对会员单位产品价格和质量进行调整和控制。 8、负责与能源行业业务发展相关的事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是:乌海市能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Wuhai City Energy Association缩写 WCEA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乌海市从事能源生产、运销的企业和相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等团体依法自愿组成的,以维护能源行业整体利益和协会成员利益为目的的、非盈利性的能源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

及乌海市能源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推动本市能源行业结构的优化和技术进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综合利用,提高能源行业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保护环境,安全生产,严格自律,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为目的。代表会员和行业利益,为会员提供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在政府和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本市能源行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本会所称的能源行业,是指与利用能源有关的生产、经营,以及能源产业链上的上下游企业。

第五条 能源产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总量、科技进步、优化结构、综合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制定涉及能源行业的政府规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和行业发展规划时,按有关规定,应当事先听取本会的意见,或者组织有关本会参加的听证会。

第七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乌海市经济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乌海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会住所:乌海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政策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中介服务,培训企业人才,促进与其他地区间交流交往,维护能源生产企业和能源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贸易,规范市场运作,保证公平竞争,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和授权对本市全行业的煤炭经营资格证进行初步审核,负责制定本市全煤焦化行业的铁路运输计划等。

第十条 本会的任务:本会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利益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会的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一)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政府能源行业结构调整方案和实施办法,向企业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沟通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联系。

(二) 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和授权,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及时分析能源市场变化情况,向会员单位通报市场需求和市场预测情况,为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提

供决策依据。

(三) 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和授权,对本市全行业的煤炭经营资格证进行初步审核;负责制定全行业的铁路运输计划。

(四) 开展调查研究,建立企业档案,为政府能源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源企业的布局、技术改造提供决策依据。

(五) 参与市场准入、节能减排、扶优汰劣等工作,参与制定、修订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服务标准和质量规范等,组织行业标准的内部自审及推进实施。

(六) 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提出立法建议,参与立法调研,向会员和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以及相关的法律服务。

(七) 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部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生产总量,调控市场价格,维护能源行业的整体利益。

(八) 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诚信行为规范,开展行业诚信行为评价与考核,沟通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关系,营造能源行业良好的生产和营销环境。

(九) 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交易、科技攻关、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推荐大专院校的优秀毕业生到能源企业就业。开展“职业经理人”的考评、认证工作,提高能源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生产、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十) 指导会员改善经营管理,帮助会员开拓各地区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 行业协会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公共管理事务和业务活动,根据国家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双方应签订服务协议,由政府向协会实施购买服务,按酬付费,经费在本级财政中支出。

(十二) 行业协会开展能源行业的评比表彰活动,对能源行业的“十佳”企业和优秀企业家以及诚信经营的生产和运销企业定期进行表彰。

(十三) 承担法律或者法规授权、政府委托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热心从事能源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人员,均可加入本会。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自愿并拥护本会的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团体会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生产企业、运销企业及与能源有关的产业链上的上下游企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且与能源行业有关的行业组织、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

(二) 个人会员:能源行业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知名人士和热心于能源事业的各类人士等。

第十二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需简要说明本单位的规模、主要产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负责人姓名、职务;

(二) 由本会秘书处审查后,对符合会员资格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授权机关发给会员证即为本协会会员,未经批准的应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 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 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 有监督、检举的权利。 (六) 有退会的自由。

(七)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利益。 (二) 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三)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劝其退会或除名,并交回会员证:

(一) 会员不履行义务,不执行本会协调意见,经劝告不改。会员如果两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