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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的法律问题

集体所有制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制的基本形式之一,集体企业作为按照所有制标准划分的一种企业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特有的产物,具有浓厚的传统体制的色彩。集体企业尽管曾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过一定作用。在改革开放初期,集体企业异军突起,也曾被视为一种极具活力的企业组织形式。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集体企业固有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大面积展开,集体企业改革也成为大势所趋。然而,围绕着集体企业改制,也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由于法律政策规定存在着一定盲点,或法律政策规定有相互矛盾和冲突之处,缺乏统一性,在实践操作层面上存在很多问题,给改制企业也带来了一些遗留问题。笔者将这些问题在下面小作归纳,提出来与同仁探讨以求其解。 一、 关于集体资产的归属问题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等集体企业有关规定,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是属于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企业由经营者负责经营。这种所有权其弊端首先就在于产权关系高度模糊和虚化,企业与企业财产之间权属性质没有明确的产权界区,谁是出资人,谁行使股权都是不清楚的,出资人的权利和企业财产权的行使没有法定操作程序。是一种既非个人所有、又非法人所有而是悬空状态的所有权。国有企业产权本身并不模糊,只是由于代理环节太多,在企业层面上造成了所有者的缺位。而集体企业中所有者缺位的问题较国有企业更为严重,因为集体企业所有权主体一开始就是模糊不清的。“人人有份,人人无权”。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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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如“大锅饭”、“搭便车”,企业责、权、利不相一致,企业行为短期化等。由于集体企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产权问题上,因此,集体企业改革中最大的困难之一或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准确地清产核资并界定出集体资产的具体归属。

实践中集体企业在推行股份制中,集体企业经产权界定后对不属于国有资产、法人资产、个人资产而是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往往是以“集体股”、“集体基金会”等名义出现的,所谓“集体股”持股主体不是一个法人,而是企业内部的经济组织。将集体资产在改制时界定为集体股操作,其优点是减少了对集体企业进行改制时所遇到的阻力,缓解了集体企业改制中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使集体企业改革不致于因为完全否定集体所有权状况而夭折。由于触及到了产权问题,股份设置、股权结构明晰化,责权利的明确成为可能。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调动了职工积极性,有利于在企业内部建立比较科学的管理制度,也有利于减少主管部门的干预,有助于实现政企分开,其优点是多方面的。但是,这种改革远远没有达到彻底和完善的目的,主要是因为股份制改造后被界定为集体所有的“集体股”,仍未从根本上解决集体财产所有权模糊的问题。集体股的设置,在改组后的公司只是解决了和其它出资人的关系问题,但“集体”这个股东仍然是虚化的,集体股的最终归属仍未明确,权利责任主体仍是不清楚的。并没有实现企业股份制改造所要求的产权明晰的初衷。对集体企业职工而言,该股权与集体企业的职工的关系同改组前集体企业一样,没有丝毫变化。职工普遍存在着“人人是股东,人人都没份”的心态。由于权利归属最终无法明确,致使集体股在权利行使时受到诸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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