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中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解释细节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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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中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解释细节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法解释摘要:

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主体 本法第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立法目的

明确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主体,即,哪些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哪些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实施。

根据本法规定,本法适用范围由两部分构成,即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和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本法还同时规定,政府采购的实施主体有采购人还有集中采购机构。为此,本法要理顺适用范围与实施主体之间的关系,以便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得以顺利开展。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第一款是关于采购人的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形式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形式的规定。这两款的具体含义非常丰富,主要有:

1. 明确采购项目所有人。

按照本法规定,适用本法的采购项目,都是采购人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不是采购项目的所有者。

2. 间接地对采购项目进行分类。

按照本法规定,我国的政府采购项目分为两大类,即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其中,集中采购项目是指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这种分类与本法规定的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是一致的。

3. 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的实施主体。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虽然都是采购人的项目,但采购人不能直接采购,必须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是集中采购机构强制委托采购范围,通过“合零为整”,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 4. 规定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形式。 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确定委托采购项目后,应当与集中采购机构签署委托采购协议书,集中采购机构仅就受委托的分散采购项目开展采购活动。分散采购项目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自愿委托采购范围,这些项目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还是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确定。

5. 间接规定我国集中采购的形式。 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国的集中采购分为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种形式。

6. 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主体。 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考虑到集中采购目录中具体项目的特点,第十八条第二款又进一步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其实施体有集中采购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其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主要是跨部门的通用商品及日常服务项目等,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和单位不允许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涉及某些部门的特殊项目,应当由相关部门实行集中采购,不必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如果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属于个别单位的特殊需求,而且不具备批量特征,可以由该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但事前必须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否则,为违法行为。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法第十八休规定中提出了许多有关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概念,如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目录、代理采购、通用项目采购、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自行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等。因此,该条款应当视作建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框架的一项重要规定。由于该条款对有关概念如通用项目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等未作出详细规定,在实施中有待国务院或有关部门进一步予以明确。按照本法规定,结合实践情况看,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 科学界定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

根据本法规定,我国的集中采购目录,不仅仅为通用采购项目,还包括特殊采购项目,甚至包括个别部门个别特殊需求。集中采购目录同时确定了跨部门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范围。为了使集中采购目录更具操作性,减少审批事项,集中采购上当应当为通用采购项目及具有批量特点的特殊采购项目,并将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范围与部门集中采购的范围分开编列,尽量避免将个别单位的个别特殊需求纳入其中。 2. 要注意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

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主要是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对于这些采购项目,相关部门具有丰富的采购经验,对市场的了解也超过了集中采购机构,由这些部门组织集中采购,效益更好,效率更高,也能更好地满足采购人需求。

3. 采购人对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采购项目,要准确列明委托事项。

按照本法规定,采购人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项目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对于委托的采购项目,应当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本法第十九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这些代理机构是指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如招标公司等。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如招标公司等。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立法目的

规定采购人委托社会中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要求。 我国自实行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以来,一直鼓励采购单位将招标采购事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由于政府采购是一项新制度,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专业水平要求高,在试点初期,各采购单位普遍缺乏规范的操作能力,对采购程序掌握不够全面,对招投标技术和技巧不够熟练,难以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开展采购活动。为此,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财政部门要求各采购单位要扬长避短,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招标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优势,允许并鼓励采购人将采购项目委托有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承办,或者仅将采购的招标等事务委托有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 我国已经产生一批有能力、有资格代理政府采购事务的社会中介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投标而言,我国自推行招投标制度以来,社会上从事招标事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很多,但在招标能力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为了加强对招标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行为,保证招标质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等,都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制定了招标机构的从业标准,建立了资格认定制度。目前,经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认定的与政府采购事务有关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还有:质量认证、工程质量监理、咨询服务机构等。

在本法起草期间,立法机关认为,当前,实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仍有必要,但应对有关的中介机构的资格提出要求。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主要含义如下:

1. 本条所称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有关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法第十六条出现的采购代理机构的概念,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本条的采购代理机构的概念有一个定语,即“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表明第十九条所指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是指集中采购机构,而是指取得招投标代理资格的招标公司和设计、检验等社会中介机构。 从这些规定看,政府采购法中所称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是唯一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取得资格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

2. 采购人有将采购事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的权利。

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对于分散采购项目,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本条进一步规定,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完成整个采购过程,也可以将一个采购项目的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给已取得规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承办,具体委托事宜应当在委托协议书中明确。

3. 承办政府采购事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格。 按照本法规定,承办政府采购事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是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机构。 4. 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人的权利。 按照本条规定,如果采购人决定将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人可以自行

从符合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中选择委托机构,不受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影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剥夺采购人应有权利,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维护应有的自主权,同时保护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法实施后,对采购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大多数采购人还不具备独立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应当尽可能将政府采购的招标等事务委托符合资格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

财政部门应当对现有经过资格认证的各类中介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并将这些中介机构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方便采购人全面掌握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关情况。

取得规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要适应本法要求,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自身能力,积极参与政府采购的代理采购活动。同时,要注意监督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情况,对发现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便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