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表报告表》注意事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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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逐人、逐只填写持有的所有股票的名称或代码、持股数量、填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市值,并合计填写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所持有全部股票的总市值(基金、投资型保险也是如此)。市值=单只持股数量×收盘时股价。

前一交易日是指封皮所填的报告日期的前一交易日。如报告日期为2018年5月21日(周一),前一交易日为5月18日(周五);如报告日期为2018年5月22日(周二),前一交易日应为5月21日(周一)。

2.通过“港股通”购买的股票,也需要填报。

3.开通融资融券账户购买的股票,应当在“备注”栏注明融资融券使用额度等情况。

4.在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持有股票情况,填写在“国(境)外的投资情况”事项中。基金、投资型保险也是如此。

第12-2项,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持有基金的情况。

1.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应逐人、逐只填写持有的所有基金名称或代码、份额,填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净值,以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所持有全部基金的总净值。净值=单只基金份数×收盘时单位净值。

2.在工作中发现,有本来是购买理财产品,最后变成了购买基金的情况。如果购买的就是理财产品,按现有规定不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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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如银行等机构用你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购买了基金,就要报告。对该情况请务必注意。

第12-3项,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投资型保险”的情况。

1.应逐人、逐单填写持有的所有“投资型保险”的保险产品全称、保单号、保险公司名称、以及累计缴纳的保费、投资金等。填写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投保人(不是受益人)的保单信息。

2.“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险”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是将保险结合投资标的(基金、股票、债券等)所衍生的新产品。保户所缴纳的保费,不全是用来买保险,有一部分是用来投资股票、基金、债券等其他金融商品,但保户必须自己承担投资风险(如“车险”只有保障功能,没有收益,就不是投资型保险)。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两类。“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是指至填报日仍然生效的,在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或养老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产品名称中含有“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和“万能型”等字样的保险产品。“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是指至填报日仍然生效的,向财产保险公司缴纳投资金(包括保险储金、投资金、保障金、投资认购金等),获取保险保障,并按合同约定取得本金及其收益(亏损)的财产保险产品。

第13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原仅是共同生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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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原为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1.应按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最新情况逐项填写。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填报认缴出资额,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应填报个人出资额。

2.购买的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如该产品以投资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等,也应当在此事项中填报。对该情况请务必注意。

3.企业状态为“吊销未注销”的也需要填报。“吊销”是工商部门的处罚手段,企业仍可运营。“注销”是注册人的主观行为,代表该企业在工商部门的终结。

第14-1项,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情况。

应逐人、逐账户填写填报时在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包括人民币和外币。是按地域划分的,在国(境)外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属于国(境)外的存款,需要报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不属于国(境)外的存款,不需要报告。

第14-2项,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投资情况。

包括房产、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

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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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比较重要的事项、或以上14项事项需要具体报告的,都可以在此处填写。

“本人承诺”。

“本人承诺”主要有3个方面务必注意:一是“已认真学习《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所以填报前务必认真学习《规定》和《办法》。二是已“认真阅读“填表须知”和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三是 “所填内容已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进行了认真核实”。四是本人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本人承诺后,“没有学习有关规定”“不熟悉政策”“没有与家人认真沟通核实”等都不能构成不报告、不及时报告、不如实报告的理由,干部也不能以这些客观原因搪塞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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