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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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党办发〔2011〕68号

中共德江县委办公室 德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县委各部办委局,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人武部党委,各人民团体: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德江县委办公室 德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20日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及《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请假类别和期限

第五条 请假类别: (一)病假; (二)婚假; (三)探亲假; (四)产假; (五)工(公)伤假; (六)带薪年休假; (七)路程假;

(八)事假; (九)丧葬假。

第六条 因病(因公除外)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

第七条 结婚可请婚假,假期3天;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可延长到15天。

第八条 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可请探亲假。

(一) 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天。

(二) 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 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45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 20 天。 第九条 女工作人员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实行晚育(晚婚生育或24周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工作人员,产假为120天,其丈夫是工作人员的,可请护理假7天。

女工作人员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增加90天,其丈夫是工作人员的,可请护理假7天。

女工作人员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请产假15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请产假42天。

第十条 因工(公)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公)伤假。

第十一条 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可休假15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未扣其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十一条第二款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法定假日、公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之列。

第十二条 在外地结婚或奔丧、探亲的,可请往返路程假。

第十三条 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或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住院,确需陪护的,可请事假。请假护理的需出具相关证明。

(一)配偶、子女、父母(工作人员为独生子女)、岳父母(妻子为独生子女)生病住院的,可请假护理,每月假期不超过15天;在县外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连续请假不得超过30天,确需超过30天的,需重新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