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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无伤残、已作手术与甲醛无关;其慢性咽炎的发生,不能排除甲醛的持续刺激作用。3、调查取证材料二份,说明在同等条件下当地的市场租房标准一般在1500元至2000元之间;拆除挥发甲醛气体的装饰部位的施工费需10000元。 问题6、为什么装修公司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律师答疑:本案中,装修公司认为装修材料是从市场上购买的,有销售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且装修材料都是经原告验收同意后使用的。双方签订了《家庭装饰工程合同》,我们已按照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故不同意进行赔偿。按照双方所签合同,装修公司应提供质量合格的建材产品,但是具有合格证的建材并不一定合格,而且通过检测证实为不合格产品,装修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根据合同约定,李某以应对建材质量把关,李某把关不严也有过错,但并不能以此断定装修公司没有质量把关的义务。虽然装修公司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建材是由于建材销售商的过错导致,但是仍应依法对业主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由于室内装修部分建材是业主李某自己采购,所有建材是用前均征得李某同意,因此建材不合格导致装修污染李某已有过错,依法应减轻装修公司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问题7、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李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律师答疑:本案是合同违约纠纷和侵权赔偿纠纷的法律竞合。业主李某应装修污染,导致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以要求装修公司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一)项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该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本案中,经鉴定单位对其疾病起因进行鉴定认为,李某的慢性咽炎不能排除甲醛的持续刺激作用导致,但尚不构成伤残。因此法院对其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8、律师提示:1、新装修的房屋不适宜立即居住。因为并不是装修建材所含的污染物不超标,就对人身体健康没有任何不良影响。如果室内味道异常,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使人咽喉发疼发干,眼睛干涩流泪,那最好不要急着入住。

2、业主怀疑装修后室内空气污染物严重超标,应委托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检测认证。进行检测一是为了判断室内空气质量是否合格,若不合格则检测报告可成为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责任的有力依据;二是对自己和家人的身体健康负责,若空气质量合格可放心居住,不合格也可以避免身体受到损害。

3、业主向法院起诉应合理提出赔偿数额。若赔偿数额远大于法院支持的数额,造成不必要的诉讼费用损失。

4、业主应妥善保管相关书面证据材料,包括与装修公司签订的书面材料、证明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的书面材料、受到损失的书面材料。 案8、业主拒绝工程量评估鉴定该付多少装修款? 第一部分:案情

2004年4月胡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包工、部分包料为胡某装修一套87平方米的商品房。工程价款为40000元,合同附件《装修项目明细表》中约定橱柜、壁柜等部分工程项目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2004年6月装修公司将装修后的房屋交付胡某,胡某接收并入住使用。但双方因部分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和增加项目的工程量产生纠纷,胡某认为装修公司擅自增加工程项目,并虚报工程量,因而不同意支付相应部分的工程款。装修公司认为,增加的项目均征得了胡某的同意,并且胡某已经对工程接收入住,工程质量没有问题,装修公司已经全面履行了装修施工合同义务,有权依据合同及附件要求胡某支付其余部分工程款。装修公司追要工程款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部分: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装修公司与胡某之间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装修明细表中约定部分工程项目结算以实际工程量为准,故双方应按约定结算。审理过程中,胡某拒绝对装修工程中双方争议的工程项目实际工程量和增加项目的工程量进行价格评估鉴定。因此工程价款以装修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263条之规定,判令胡某应给付装修公司装修款。(注:其中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合同法第62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就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条仍不能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合同法第263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三部分:律师分析

1、应如何约定工程结算条款?

律师答疑:本案中,合同附件仅约定了部分工程项目结算以实际工程量为准,属于约定不明。为避免纠纷,业主应与装修公司在工程款结算条款中明确约定: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对变更内容共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予以确定,相应调整工程款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作为工程款

结算和工期顺延的根据。若装修公司擅自增加工程项目和工程量的,不予结算工程款。

2、业主拒绝评估鉴定会承担什么不利后果?

律师答疑:本案中,“部分工程项目结算以实际工程量为准”为双方对于装修报酬约定的补充协议,依法应认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增加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的价格双方没有没有达成补充协议,依据因而依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并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由于胡某不接受评估鉴定,因此法院可以认定其接受装修公司提供的价格依据,判定其按照装修公司提出的工程款数量予以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律师提示:装修人签订装修合同前一定要仔细的审查合同具体条款,可以请熟悉法务的亲戚朋友陪同签订;也可以直接要求双方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补充约定最好签订明确的书面化协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案9、装修工程质量不合格业主逾期付款违约吗? 第一部分:案情

业主黄某为了装修自家房屋,和某装修公司签订《家庭装修施工合同》。该装修合同约定:装修公司承包黄某的家装工程,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40000元,工期2个月。签约后黄某应支付总价款的70%,即28000元;工程开工15天,黄某应支付总价款的20%,即8000元;尾款4000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日内付清。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黄某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5%支付违约金;装修公司逾期峻工的,每逾期一天,按黄某累计已付款额的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黄某按约定支付第一期工程款人民币28000元。装修公司按期开工,施工期间,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黄某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对方进行返工,否则拒绝支付第二期款工程款中剩余部分。装修公司认为工程质量没问题,不同意返工整改。于是,黄某未于开工15天后未按约付款,后经双方协商,黄某仅支付了第二期工程款的一部分。争议期间,黄某自行委托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装修质量检测,该检验站出具了一份《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说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因此黄某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质量不合格项目的返工整改费用,并承担检验费用等诉讼请求。装修公司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提起反诉,提出要求黄某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诉讼请求。 第二部分:法院判决

1、一审法院判决。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市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装潢质量问题返工整改所需费用进行评估。该检验站向法院出具了《返工整改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全部石膏顶角线返工费用、地板重磨费用、地板油漆费用、壁橱、鞋柜、酒柜整修和油漆费用、木门整修费用、管理费合计返工整改费用为2700元。一审法院认为:《检验报告》虽系黄某单方面委托而进行,但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站是本市技术监督局批准的有权对本市家庭装潢质量进行检验的机构,《检验报告》所适用的检验标准亦与双方合同中所约定的质量验收标准相一致,且所检项目均是对装修公司已完工部分进行的,故对该份《检验报告》法庭予以采纳。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一、装修公司与黄某签订的《家庭装潢工程合同》终止。二、黄某应给付装修公司工程款欠款。三、黄某应给付装修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四、装修公司赔偿黄某返工整改费用。五、装修公司赔偿黄某检测费用。

2、二审法院判决。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装修公司施工质量低劣是造成双方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违约在先,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重新作出判决。二审法院查明,系争房屋内卫生间的地砖、厨房内水斗、窗台、脱排通风管、吊橱门安装等工作尚未完成。其余事实原审认定无误。 二审法院认为,生效合同签订后,签约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施工方,应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进行装潢。现根据市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验报告》及《返工整改费用评估报告》可知,系争房屋的装潢工程确实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黄某拒付第二期工程款中的部分钱款,是避免自己合法权益遭受更大侵害的一种自我保护,对此不应认定为违反合约。恰恰相反,装修公司施工中质量问题较多,已违反了合同“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的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黄某未按约定的期限付款而判决其支付违约金的处理没有全面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有不妥之处,对此予以更正。据此依法判决:一、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二、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对违约金的处理。 第三部分:律师评析

问题1、为什么黄某无需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律师答疑: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黄某每天应承担欠付金额5%的违约金。合同履行工程中,黄某逾期支付第二期工程款,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黄某应向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但是二审法院撤销了该项判决,认为装修工程质量不合格,黄某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不构成违约,不需支付违约金。为什么黄某无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本案中,黄某依法享有合同法上的先履行抗辩权,在装修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可以拒绝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该拒绝付款行为依法不构成违约。《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装修公司工程质量不合格,其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因此黄某有权拒绝装修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