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提纲(前六章)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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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提纲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 行政

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 1、行政:

《英汉大字典》:有管理、执行、实施的意义 马克思: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古德诺: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

罗豪才: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中国学者:行政通常限定为“国家的组织活动”,即国家行政机关的执行、管理活动。

2、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属于公行政。 行政法学研究的国家行政,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整个职能活动,既包括其实质为行政性质的职能活动,也包括其实质为立法、司法性质的职能活动。这里涉及刑事意义的行政与实质意义的行政的区分,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 3、公行政:不仅包括国家行政,也包括非国家的公共团体、组织的行政。公行政除了国家行政以外,还包括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如工会、妇联、青联等社会团体,律师协会(拒颁执照或吊销执照等行为)、医师协会、注会协会等行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行政。

案例:依据正当法律程序对公立学校开创学生学籍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也属于国家行政;中国1998.10.5北京科技大学田永不服其学校拒颁毕业、学位证书,拒办派遣手续提起行政诉讼,1999.2.14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其胜诉,说明:法院将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归入行政诉讼被告的范畴。

【日】和田英夫:特殊行政组织是一种公法人,基于特别的法律根据,从作为行政主体的地方公共团体独立出来,是由国家赋予特殊存在目的的行政主体,进行与其存在目的相一致的特定公共事务。

4、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的行政是公行政,主要是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即国家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

1、行政权: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2、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武平(安全、秩序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

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

行政权是公权力的一部分。 三、行政与行政国家

1、行政法、行政国家的产生节点:严格意义的行政法只是法国行政法院建立以后的事情,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行政法,更只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行政国家的兴起而逐步形成起来的。

2、“行政国家”现象: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科技进步导致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导致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发生,资本主义国家增设大量行政机构和人员,对国家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行政权力大为膨胀,职能大为增加,全面介入社会关系领域,同时不断入侵立法、司法领域,行使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对于西方国家政府行政职能和行政权的大扩张、大膨胀趋势,称之为“行政国家”现象。

德国法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总论》:德国行政从绝对国家时期到自由国家时期再到社会法制国家时期的变迁。

法国学者莫里斯.奥里乌认为行政制度(行政疆域)的形成,是中央集权运动的产物。

美国:古典自由主义理论的守夜人式国家,其功能仅限于保护公民免遭暴力、偷窃、欺骗之害,并强制实行契约等。是“最弱意义的国家”,“管事最少的国家”,“最低限度国家”。二十世纪后,行政职能大为膨胀,重要原因是自由市场经济带来财富和机会的同时,也带来了“市场失灵”,人们转而相信政府和行政权,认为这能够医治市场失灵和解决社会生活的种种矛盾和问题。行政职能出现扩张,一是适应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需要,二是人们对国家作用存在认识误区。

行政国家、全能政府是人们在市场失灵后对公共物品(包括抑制垄断、防止不正当竞争、调节社会收入分配、防止贫富过分两级分化,解决工人失业,环境污染、信息不对称等外部性或内部性问题)需求大量增加后,人们对满足此种需求而制造出来的神奇之物,它在提供各种公共物品的同时,也带来的副产品,这被称为政府失灵,或行政国家的异化。一是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二是腐败和滥用权力。三是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四是人、才、物的大量浪费。五是人的生存能力和创造能力的退化,如北欧“福利国家”。

3、有限政府:20世纪后期开始出现,过渡途径一般是:一是转变和缩减政府职能,限制行政权。二是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实行行政法治(行政实体法治和行政程序法治)。三是加强社会自治,转化行政权。通过社会自治组织提供公共物品,似行政权力转化为社会权力,减少行政国家异化的弊端。

4、行政法:是伴随着行政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不是有了行政就有了行政法,而是到了行政权大为扩张以至于对行政权不加以控制和制约,就不能防止其滥用,就不能有效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的行政国家阶段,才逐步形成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行政法。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

行政、民主和法治:行政国家生产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政府服从法律、行政受法的支配是法治的一般原则之一,这是民主政治制度所决定的。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和法治有了新的形势和内容。一是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有机结合,人民直接参与立法、行政管理和监督机制。二是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行政程序法(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程序的法)、阳光法(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公开的法)、情报自由法(规范政府获取信息和行政相对人从政府处取得信息的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范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救济和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法)构成民主的新的机制。

第二节 行政法

一、中外行政法的一般定义

1、第一部行政法教材:行政法是一切行政管理法规的总称。

2、第二部教材:修正了“行政管理法”的说法,认为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管理的法。

3、美国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是调整政府行政活动的部门法,它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确定行使这些权力的原则,对收到行政行为损害的人给予法律救济。行政法更多是关于程序和救济的法,而不是实体法。我们所说的行政法是规制行政机关的法,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4、德国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是指以特有的方式调整行政—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行政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确立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有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内部行政法与外部行政法之分。

5、英国威廉.韦德:从目的功能角度看,行政法是行政国家的产物,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行政法是调整公共当局形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一般原则的总称,因为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一般原则大多是法官根据法律的原则,精神和社会公正意识,通过无数具体案例形成起来的。主要是调整公共当局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法,主要调整外部行政关系。

6、法国莫里斯.奥里乌:法国行政法学者实际经历了从侧重行政组织法(客观法)到侧重行政行为、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法(主观法)的发展转变。 7、日本美浓部达吉:行政法就是关于行政的国内公法。田中二郎: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的组织、作用及其统治的国内公法。

二、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1、本书对行政法的定义: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其实质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

2、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行政

救济关系主体主要包括手里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手里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和手里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内部行政关系是否属于行政关系,是否属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有的学者否定。

3、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或罗豪才: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 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社会公权力组织。(权、名、责相统一),但西方国家一般不认为作为政府部门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相对人: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论影响是直接还是间接的,只要其权益收到了实质影响,该组织或个人就具有了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三、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 行政法从权力形式考察,包括:

1、行政立法权: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

2、行政命令权:发布命令、禁令、制定计划、规划等 3、行政处理权: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 4、行政司法权:裁决部分行政、民事争议等

5、行政监督权:行政监察、调查、审查、统计等

6、行政强制权: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7、行政处罚权:拘留、罚款、没收、吊销证照等

8、行政指导全:提出建议、劝告、警示、发布信息资料等 四、行政法是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的法

行政法从以下途径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一是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二是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三是通过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滥用。

现有的行政法统一法典:荷兰20世纪90年代,制定《荷兰行政法通则》;德国普鲁士邦19世纪80年代制定《普鲁士邦行政法通则》,20世纪20、30年代德国威敦比克邦制定《威敦比克邦行政法典》,乌克兰20世纪上半叶制定过行政法典。将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规范进行编纂。我国在2002年北大宪政中心草拟出《行政程序法(试拟稿)》。

现在的行政程序法,如德国、葡萄牙、日本、韩国的行政程序法和我国澳门、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典已经纳入不少实体法内容,出现行政法法典化的萌芽。

第三节 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是法学的分支学科

行政法学与宪法学:研究对象密不可分,有人认为,行政法是宪法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