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财务管理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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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筹建期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便于经济核算,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公司法》及一般《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筹建期一切财务、会计活动均应符合《会计法》的要求,符合《企业

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具体会计核算制度遵照《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章 资金、费用管理

第三条 筹建期资金管理的原则是:集中管理,统一调用,实行费用备用金专人

管理制度,对资金进行合理使用,减少占压,降低风险,加速周转,提高效益。

1、 资金由筹委会统一管理,所有公司资金归集于银行账户; 2、 由筹建部门根据日常工作需要进行预算,制定用款计划,确定用款

金额,报总经理审核、经董事长审批后,由专门的财务人员给予核定并备用资金;

3、 下列范围内可以使用该备用金:职员工资、津贴、奖金、个人劳务

报酬、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办公费用、招待费、装修费、总经理批准及董事长审批的其他费用开支;

4、 备用金管理人员负责备用金的结算管理,根据使用情况按申领备用

金手续补充备用金;

5、 有关部门、人员领取备用金时,填写借款单,写明用途和金额,经

总经理审核,由备用金管理人员依凭证付款;

6、 报销时凭发票、差旅费单据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付款凭单,经

办人签字,备用金管理人员审核,总经理批准,到备用金管理人员冲抵以前借款、领取现金。付款后加盖付款标志及经办人戳记;

7、 每月25日备用金管理人员须将手续完备的付款单据归集整理,待新

公司正常运作时交由公司财务部入账,冲抵领用的备用金。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系指公司拥有的实物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与存货。固

定资产指使用期限在二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器设备、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医疗器械等。存货是指在经营过程中储备的各种物品,包括中药材、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

1、 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内部转移、报废、转让、变卖、出租、抵押、

赠送、盘盈、盘亏等应履行登记和报账手续;

2、 固定资产的购买由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做出可行性分析报告,经

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后,由采购部门统一购买,采购部按公司《采购合同评审流程》实行采购;

3、 重大项目固定资产(1万元以上的),必须经过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后组织购买。采购方式主要是询价议标和单一来源;

4、 固定资产购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应尽快将有关单据

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5、 所购固定资产纳入公司,统一管理。 第六条 存货资产的管理

1、 存货的购置根据诊所经营需要购置,购置前有关部门要就购买必要对总

经理进行说明和报备,经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后交采购部门统一采购。

2、 存货的入库、出库必须办理相关的手续,保留相应的原始单据,并交由

财务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资产的盘点

1、 不定期抽点由财务部及公司指定部门,经总经理批准,对财产进行不定

期随机抽查。不定期抽点,以不预先通知为原则;

2、 总盘点:在新公司正常运作前,总经理牵头,财务部负责组织对筹建期

间的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工作。

第四章 对外收、付款的管理

第八条 对外付款必须要填制对外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具体办理。第九条

有合同(或协议)的付款,在第一次付款时应附上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实行分次付款的,在未结账前的付款,应由收款方开具收据。收款方必须提供符合公司规定的发票或收据。

第十条 特殊情况先付款,收款方再提供发票或收据的,由经办人向财务办理暂

支手续,并负责将发票或收据在规定时间内交回财务。

第十一条 对外付款有合同的,必须要按照约定的账号办理;付款、收款要求改

变账号的,必须要由收、付款方提供盖有公章的证明,没有合同或合同没有约定账号的,由收款方提供后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筹建期的财务管理,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核,董事长

批准后实施。

本管理制度在新公司正常运作后废止,公司执行新的财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