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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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组织指挥所辖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8.2 接受总调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

3.8.3 负责所辖电网的电网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

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等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授权开展所辖电网相关专业的技术监督工作。依据南方电网有关规程规定,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所辖电网相应的规程、规定和考核标准等。

3.8.4 执行总调下达的南方电网运行方式,编制和执行所辖电网运行方式,

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下达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厂的出力曲线,合理分配地区(市)供电指标,对地调所辖的发电厂提出运行要求并监督执行。

3.8.5 负责联络线功率控制,执行总调下达的跨省(区)送受电曲线调整。

负责指挥和协调所辖电网的调峰、调频和电压调整。

3.8.6 负责所辖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参与事故分析,编制事故

处理预案及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二次系统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制定本网黑启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3.8.7 负责制定或审核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启动方案。

3.8.8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水电厂水库发电调度工作,参与协调水电厂发

电与防洪、灌溉、供水等方面的协调工作,协调主要流域水库优化调度。

3.8.9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的整定计算。 3.8.10 参与编制所辖电网的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计划,参与

签订与所辖电网有关的电力交易合同,负责执行本级、监督考核下级计划执行情况和指标的完成情况。

3.8.11 确定中调调度管辖范围,协调明确下级调度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

划分。

3.8.12 负责组织签订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电厂的并网调度协议。 3.8.13 参与电力系统规划、工程设计、技改项目的审查工作。 3.8.14 制定所辖电网事故和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负责执行,并报总调备案。

3.8.15 负责定期发布本网调度运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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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6 行使省(区)电网公司及总调授予的其它职责。

3.9 地调、县调分别负责相应地区级、县级电网的调度管理工作及其调

管设备的直接调度工作。

3.10 南方电网调度管理实行调度权与设备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按有

利于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有利于实施西电东送战略,有利于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力市场原则进行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3.11 调度机构负责确定本级调度管辖设备的范围划分,必要时协调明确

其下级调度机构之间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3.12 总调调度管辖范围(参见附录A)按以下具体原则确定: 3.12.1 新接入总调调度管辖范围的电厂和接入500kV及以上电网的抽

水蓄能电厂,具体设备主要包括:发电机组及其出口开关、刀闸,主变、220kV及以上母线及开关、刀闸设备和35kV无功补偿设备,以及相应CT变比定值、主变中性点的接地方式。

3.12.2 承担西电东送任务的500kV及以上变电站和换流站,西电东送交

流通道之间的500kV及以上变电站,与总调调度的换流站直接联络的500kV变电站,跨省(区)交、直流联网输电线路两侧变电站、换流站,跨区域联网的交、直流输电线路南方电网一侧变电站、换流站。具体设备主要包括:500kV母线、全部开关、刀闸设备、串补设备和35kV无功补偿设备,以及相应CT变比定值、主变分接头档位及调整方式、主变中性点的接地方式;换流站交流场设备及直流设备。

3.12.3 承担西电东送任务的500kV及以上交直流输电线路,西电东送交

流通道之间的500kV及以上输电线路,与总调调度的换流站直接联络的500kV输电线路,跨省(区)交、直流联网输电线路,总调调度电厂的220kV及以上出线。

3.13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系统等二次设备

的调度管辖关系原则上随一次设备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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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调度管理规则

4.1一般规则

4.1.1 各级调度机构应依据上级规程规定,结合本电网实际制定本级电力

调度管理的规程规定,并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向调度机构上报该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

4.1.2 发电厂、变电站不论所有权、经营权所属,必须服从相应调度机构

的调度管理。

4.1.3 凡需并入南方电网运行的发电厂或电网,在并网前必须签订购售电

合同和并网或联网调度协议,承担电网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责任,满足并网运行的条件后方可并入南方电网。

4.1.4 并网调度协议由电力调度机构代表电网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联网

调度协议由相关调度机构之间签订。

4.1.5 并网或联网调度协议应提前3个月协商,最迟于首次并网前3个工

作日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内容不得违反调度管理的规程规定。

4.1.6 各级调度机构应编制并下达管辖范围内设备年度、月度检修计划。

年度、月度检修计划是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安排检修工作的依据,凡需改变或限制调度机构调管设备运行方式或状态的,均应向调度机构报送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工作。

4.1.7 全网和各省(区)电网的运行备用在正常运行方式、事故后经调整

的运行方式下均应满足要求。

4.1.8 各级调度机构和厂站运行维护单位应保证其所运行维护设备的图

纸、资料齐全,做到图实相符。

4.1.9 厂站运行值班人员负责监视厂站内一、二次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

发现缺陷,并明确其是否可用。

4.1.10 发、输、变电一、二次新设备启动投运全过程应纳入调度管理。 4.1.11 电网二次系统设备应随一次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同步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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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各级调度机构之间电网信息共享。下级调度机构应根据上级调度

机构的要求向上级调度机构传送信息。下级调度机构可向上级调度机构申请获取信息。

4.1.13 各级调度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向调度对象和相关单位发布本

网的调度运行信息,接受调度信息公开对象的信息咨询,对统计范围内的非涉密确定信息予以答复。

4.1.14 各级调度机构、厂站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南方电

网有关规定做好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保证所维护的二次系统信息安全。设备接入调度数据网必须经过相应调度机构批准。

4.1.15 各级调度机构应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基础上,按照南方电力市场运

营规则做好电力市场运营相关工作。

4.1.16 总调、中调应建立异地备用的调度室及相应技术支持系统,地调、

县调具备条件的也应建立。当正常调度场所不能使用的紧急情况下,启用备用调度室,保证调度机构指挥电网运行的连续性。

4.1.17 在遭受台风、洪水、雨雪、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严重威胁电

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况下,调度机构可发布特别调度令,明令系统进入紧急状态并提出特别措施要求,与南方电网运行相关的各单位须严格执行。 4.2调度

4.2.1 调度员在值班期间负责对电网实施监控,是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

处理的指挥员,在调度管辖范围内行使调度指挥权。除本级调度机构负责人及调度专业负责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员发布任何调度指令。

4.2.2 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程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调度指令

的正确性负责。接受调度指令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必须执行调度指令,并对执行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发布或执行调度指令受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2.3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如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

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值班调度员坚持执行时,受令的值班人员应当执行该指令。如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安全或设备安全,受令的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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