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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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但纯甲烷及纯丙烷应归入税号27.11; (二)税号30.03及30.04的药品;

(三)税号33.01、33.02及38.05的不饱和烃混合物。

二、税号27.10所称“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不仅包括石油、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及类似油,还包括那些用任何方法提取的主要含有不饱和烃混合物的油,但其非芳族成分的重量必须超过芳族成分。然而,它不包括温度在300℃时,压力转为1013毫巴后减压蒸馏出的液体合成聚烯烃以体积计小于60%的货品(第三十九章)。

子目注释:

一、子目号2701.11所称“无烟煤”,是指含挥发物(以干燥、无矿物质计)不超过14%的煤。

二、子目号2701.12所称“烟煤”,是指含挥发物(以干燥、无矿物质计)超过14%,并且热值(以潮湿、无矿物质计)等于或大于5833大卡/公斤的煤。

三、子目号2707.10、2707.20、2707.30、2707.40、2707.60所称“粗苯”、“粗甲苯”、“粗二甲苯”、“萘”、“酚”,是分别指按重量计苯、甲苯、二甲苯、萘、酚的含量在50%以上的产品。

总 注 释

总的来说,本章包括煤及其他天然矿物燃料、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这些油的蒸馏产品以及用任何其他方法获得的类似产品,也包括矿物蜡及天然沥青物质。本章的货品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是精制的;除甲烷及丙烷以外,其余的如果是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或处于商业纯状态的,应归入第二十九章。对于某些这类化合物(例如,乙烷、苯、酚、吡啶),税号29.01、29.07及29.33的注释列有其具体纯度标准。甲烷及丙烷,即使是纯净的,也归入税号27.11。

本章注释二及税号27.07所称“芳族成分”,是指含有芳香素的整个分子(不论其侧链多少及长短)而不是仅指这些分子的芳香部分。

本章不包括:

(一)税号30.03或30.04的药品。

(二)芳香料制品、化妆品或盥洗品(税号33.03至33.07)。

(三)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器充气用的液体燃料或液化气体燃料,其包装容器的容量不超过300立方厘米的(税号36.06)。

27.01 煤;煤砖、煤球及用煤制成的类似固体燃料: — 煤,不论是否粉化,但未制成型: 11 — — 无烟煤 12 — — 烟煤 19 — — 其他煤

20 — 煤砖、煤球及用煤制成的类似固体燃料

本税号包括各种煤,不论是否粉化或粘聚(煤球、煤砖等),也包括碳化后无烟的煤砖及类似的成品燃料。

本税号还包括加入少量分散剂(主要是表面活性剂)并用水和好的粉化煤。 本税号不包括黑玉(税号25.30)、褐煤(税号27.02)、焦炭及半焦炭(税号27.04)。

27.02 褐煤,不论是否制成型,但不包括黑玉: 10 — 褐煤,不论是否粉化,但未制成型 20 — 制成型的褐煤

本税号包括褐煤,一种处于煤及泥煤之间的燃料,不论是否脱水、粉化或粘聚。 本税号不包括黑玉,尽管它也是褐煤的一种(税号25.30)。

27.03 泥煤(包括肥料用泥煤),不论是否制成型

泥煤,由部分碳化的植物材料组成,一般份量很轻,纤维质。

本税号包括各种泥煤,含燃料用的干制或粘聚泥煤、用于厩圈、改良土壤或其他方面的碎泥煤、泥煤料等。

本税号还包括具有泥煤基本特征的泥煤与沙或粘土混合物,不论是否含有少量的肥料元素氮、磷或钾。这类产品一般用作花泥。 但本税号不包括:

(一)制成供纺织用的泥煤纤维(名为“贝兰丁”纤维)(第十一类)。

(二)花盘或其他泥煤制品,包括切割或模制成形的建筑用绝热片(第六十八章)。

27.04 煤、褐煤或泥煤制成的焦炭及半焦炭,不论是否制成型;甑炭

焦炭是在无空气存在下干馏(或碳化、气化)煤、褐煤或泥煤制得的固体产物。它用各种质量的烟煤在炼焦炉内炼得。 半焦炭是低温干馏煤或褐煤制得。 本税号的焦炭及半焦炭可经粉化或粘聚。

甄炭(气碳)是一种质硬、色黑、易碎的碳,敲之有金属响声,是从煤气厂或炼焦炉内所得的一种副产品。它积聚于炉壁或甄壁上,通常为不规则团块状。这些团块的表面根据甄的形状不同,可为平面或略呈弧形。

在某些国家,甄炭被称为“人造石墨”,但将税号38.01的人工生产的石墨称为人造石墨才更为确切。 本税号不包括:

(一)沥青焦及石油焦(分别归入税号27.08或27.13)。 (二)电气用甄炭制品(税号85.45)。

27.05 煤气、水煤气、炉煤气及类似气体,但石油气及其他烃类气除外

煤气通常是在煤气厂或炼焦炉内在无空气存在下干馏煤制得。它是一种氢、甲烷、一氧化碳等的复杂混合物,用于照明和加热。

本税号包括地下气化作用产生的煤气,也包括水煤气、炉煤气及类似气体,例如,高炉煤气。本税号还包括通常在蒸汽存在下裂化或重整矿物油、石油气或天然气所得的混合气体。这些混合气体与煤气的成分相似,用于加热、照明及合成化学品(例如,甲醇、氨)。用于合成化学品时,有时称为“合成气”。但本税号不包括税号27.11所列的气体。

27.06 从煤、褐煤或泥煤蒸馏所得的焦油及其他矿物焦油,不论是否脱水或部分蒸馏,包

括再造焦油

本税号的焦油是由各种比例的芳族及脂族成分组成的复杂混合物,通常为干馏煤、褐煤或泥煤的产物。

归入本税号的焦油包括:

一、高温干馏煤所制得的焦油,主要含芳族成分,例如,苯、酚、萘、蒽及酚同系物、吡啶碱。

二、干馏褐煤或泥煤或低温干馏煤所制得的焦油,其成分与以上一款所述焦油相似,但含有更为大量的脂族化合物、环烷化合物及酚化合物。

三、其他矿物焦油,包括煤在水煤气炉内气化时所产生的焦油。

本税号也包括脱水或部分干馏的焦油以及将沥青与杂酚油或其他煤焦油干馏物混合制得的再造焦油。

焦油主要用于进一步蒸馏,以产生一系列的油及其他煤焦油产品,也有用于制防水材料及铺路面等。

本税号不包括用非矿物原料提取的焦油,例如,木焦油(税号38.07)。

27.07 蒸馏高温煤焦油所得的油类及其他产品;芳族成分重量超过非芳族成分的类似产品: 10 — 粗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