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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七)会计档案管理

12 1988年修订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规定了: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

13 会计档案先由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后移交会计档案机构;未设会计档案机构的由会计机构指定专人继续保管。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或复制原件。 14 会计档案保管:

①永久—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②定期—3、5、10、15、25年,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3年:月、季度财务报告 →5年: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

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2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普通日记账为15年) →其余15年

21 会计档案期满销毁:

→会计档案机构提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编销毁清册,由单位负责人批准,两机构共同派人监销

→未了的和正在建设的,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 四、会计监督(1内部和2外部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内部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各单位的法定义务。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保证作用的主要表现:

①保证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和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

②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账面资产和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 ③保证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保证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

④保证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适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会计账簿,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⑤保证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和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客体: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10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4明确)

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②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③财产清查的应当明确

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5、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原则:(4原则) ①合法性 ②适应性 ③规范性 ④科学性 6、内部会计控制的3目标:

①规范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②堵塞漏洞 ③确保制度贯彻执行

7、内部会计控制的6原则见教材P30-31,新教材P53-54 8、9内容见教材P31,新教材P52-53

9、内部会计控制的8方法:见教材记住P32-33新教材P53 10、内部会计控制的3检查:见教材记住P33-34新教材P55 另外考试要求记住P35、37新教材P56-58 (二)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外部监督

1、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是面向所有单位,是普遍监督

⑴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⑵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⑶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2、财政、审计、税务、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不是面向所有单位

3、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做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4、《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时,如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外部监督 Ⅰ、社会监督包括:

1、社会中介机构 2、单位和个人的检举

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范围:

1、出具审计报告2、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审计业务4、其他审计业务

Ⅲ、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咨询、服务业务范围: 3 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 4 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

5 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定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6 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7 其他的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Ⅳ、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V、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协会监督、指导

VI、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不当或不实的审计报告的处罚: 1、对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情节轻的 所得+违法所得1-5倍罚款; 2、对注册会计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1、 对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情节严重2、 对注册会计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的 者吊销注销会计师证书 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考试要求记住P43第二段,新教材P73

3、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职权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 (二)代理记账

1、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条件:

⑴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⑵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⑶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⑷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⑵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

⑶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⑷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4、受托人义务 重点记住:保密 5、委托人义务:

重点记住: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中层领导人员)的任职资格

重点记住: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会计从业资格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