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会计准则差异及其原因分析(精)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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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会计准则差异及其原因分析

加入WTO后,我国企业面临着更多方面要与国际惯例相统一的问题。我国的公司要参与国际竞争,到国际市场上融资,都需要我国的会计准则进行国际协调。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我们要进行不同国家的会计准则比较研究,才能更好地实行会计准则国际化。 考虑到西方会计主要以美国为代表,作为一个经济上最发达的国家,美国所颁布的会计准则很大程度反映了国际会计理论与实务的最高水平,并对其他国家,乃至国际会计团体制定会计准则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所以本文选择美国会计准则作为比较研究对象,并分析其存在差别的原因。 一、中美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1.会计准则制定机制 (1)从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看,我国会计准则制定主体是财政部会计司下的会计准则委员会,具有绝对的权威性;而美国当今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是FASB,是一个代表各利益团体的民间组织。我国会计准则目标是侧重“政府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双目标指向;而美国会计准则目标只侧重于“公众利益”的单目标指向。我国会计准则是法的范畴;而美国其准则制定机构颁布的会计准则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2)会计准则的制定程序看,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程序具有保密性和依附性两特点,即保密性是指缺少多次征求环节,依附性是指过多地依赖政府机构。美国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的特点是充分程序,即在准则制定过程中遵循一套完整。充分、严密和稳定的程序,以保证准则制定的独立性、公平性和公开性。 (3)从会计准则制定方法看,形式上我国同美国一样,采用“概念框架法”,但在实际准则制定过程中,倒更多地表现为偏好集合法的原理。 2.基本会计准则 (1)从基本会计准则制定与实施看,我国的基本会计准则制定动因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而以“会计法”为依据制定该准则的;而美国是基于改进会计准则的拟定工作,提高会计准则的质量的制定《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我国的基本会计准则制定之初的用途是直接规范会计实务并指导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而美国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主要是用来评价现有的会计准则并指导未来准则的制定。 (2)从概念框架的结构体系看,中美两国在财务报表的目标,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财务报表的要素和财务报表的确认和计量都有所规定,但是我国在财务报表的目标这点上没有明确的提出,只在《企业会计准则》的第十一条中提及,而这条也通常被认为是一般准则中的相关性原则。此外还有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在第四、五、六和七条提到基本假定的问题,这是美国所没有涉及的。相反,美国《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有关“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的内容却是我国所缺少的。 (3)从基本会计准则的具体内容看,在企业财务报表的目标上,我国服务对象定位过广;在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上,美国会计准则强调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相比而言,我国的基本原则概念有些单薄且在有些原则的判断标准上与美国也不尽一致;在财务报表要素分类上我国只有六类会计要素,而美国有十类会计要素;关于财务报表的确认上,我国与美国的判断标准基本统一,但在具体的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上中美两国有所不同;在财务报表的计量上,我国比美国少了对现值计量性的描述。 3.具体会计准则 美国会计准则内容详尽却不注意全面性;而我国力求具体准则全面且要形成一个严密的体系。另外我国已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有些内容前后重复,对一些重要术语也缺乏必要的定义或解释。 会计差异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

文化等原因的。的确,会计是在特定经济条件下为特定企业服务的,并向外界提供有用的信息。无论是提供信息,还是使用信息都离不开其特定的环境因素。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导致中美两国会计准则差异的主要原因。 二、中美会计准则差异的原因分析 1.中美会计准则的差异的经济因素分析 经济因素是影响中美会计准则差异的最主要的原因,起着决定作用。

(1)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说到底就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问题。它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一国的会计理论与实务水平,反映各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制定目标和具体内容。经济较为发达的美国,是以私营经济为主体,其会计准则的目标强调为投资者服务,提供投资者进行决策的会计信息,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其会计准则也是由民间团体来组织制定,政府干预程度有限,所以其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是民间团体模式。此外,美国经济发展水平高决定了其经济业务的复杂性,所以它的具体会计准则内容也就比较完善。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强调会计信息是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服务,而且会计准则是由国家的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民间组织作用很小,其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相对来说,可以划归为政府管制模式。另外,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经济业务简单,我国的具体会计准则的内容较少,并且内涵也不够丰富。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行政对自治的介入明显过多,甚至许多应当由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治规范来自我调整的事项,政府也越俎代庖地直接进行制定,或者要求协会提交草案由政府审核后发布。立法对于行业自治规范的规制也不是很完善。这也是造成部分行业自治规范违背国家法律,侵犯社会公益、成员以及其他公民权益的原因之一。至于行业自治规范的司法监督在我国则明显不足。就目前的诉讼实践来看,有关行业协会的案件,特别是有关行业自治规范的案件还不多。因此,我国应当在克制行政监督、完善立法监督的同时,加强对司法监督机制的建设。一方面,应当赋予当事人对协会行业自治规范提起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应当建立司法审查必须遵循的原则,如穷尽内部救济原则、重要性原则、程序性而非实体性审查原则、合法性而非合理性审查原则、谦抑的而非能动的审查原则等。?n|五、结语西方国家中社会自治所发挥的作用历来为世人瞩目,这既得益于其深厚的传统自主精神,也依赖于现代的制度建构。在西方成熟的自治实践的映衬下,我国自治制度建设和研究的道路还很漫长。“大一统”的全能政府体制曾在我国延绵数千年,虽然清末西学东渐的影响让社会自治的萌芽初露头角,但近代中国始终未能实现制度的根本变革。直到今天,在推行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人们才将目光重新投向社会自治这一片尚未真正开垦过的“荒地”。建构法治基础上的自治制度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1)建立理性的法治观念,防止“法治万能主义”倾向。从世界范围来看,“数百年来的总体发展趋势是背离非法律强制机制,背离法律与社会规范相互合作的格局,走向纯粹法律的治理。该趋势已经远离了非法律制裁的结合,并趋向压制非法律制裁。”??n}当前,在我国大力强调法治重要性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种“法治万能主义”,并导致对法治的盲目崇拜。??n~“当法治大潮意欲洗礼一切时,社会自治却被逼进狭小的胡同之中。”??ou我们应当认识到,现代社会秩序的建构仅仅依靠国家法治、依赖国家强制力是不够的,我国的法治化应当给社会自治留有必要的空间,也应为社会自治的茁壮成长提供制度保障。国家应当“运用法律把现有的各种非法律强制手段引导到理想的方向上,而不是用作为强制手段的纯粹的法律手段取而代之”。?ov(2)建立理性的自治制度,防止新的“自治主义神话”的产生。过分地强调自治也有其负面作用,容易引起限

制竞争、利己主义等弊端,对国家法制带来挑战甚至削弱法治的精神。所以国家有必要对自治组织的“自治”进行必要而又谨慎的干预,以平衡行业协会的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并最大限度地缩小行业自治规范产生的负面影响。 注释:参见《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87条之规定参见《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29条之规定参见李胜利:《行业自律价浅论》邹永贤等:《现代西方国家学说》,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22页。[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21-423页。?mu?nx参见于安编著:《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7页,第83-84页,第92页。2003年9月15日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发布了《关于规范和完善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自律的参考意见》(该意见仅供行业协会研究、参考和借鉴之用)。该参考意见规定,行规行约的内容包含行业经营行为和行业道德行为两个方面:行业经营行为主要是公平竞争,诚实守信,遵守市场规则和市场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严格质量标准,杜绝假冒伪劣;承诺价格自律,不以变相倾销或变相垄断等不正当行为损害同行企业和用户利益;严格生产工艺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信守对用户、消费者承诺,杜绝行贿受贿和欺诈行为,遵纪守法等。行业道德行为主要是文明生产,优质服务,对人民、对社会负责;以诚为本,信誉为基,遵纪守法,以德治业,倡导先进的企业文化;提倡会员之间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反对损人利己、互相拆台;提倡善于学习,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全员素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等。刘宇:《浅析行规行约的法律效力》,《经济师》2004年第5期。参见龚隽:《高等院校规章的法律效力分析——兼谈大学章程的价值》,《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6期。?lv参见董玉明、孙磊:《试论我国行业管理法的地位与体系》,《法商研究》2004年第1期。?lw?ny魏文享:《近代行规法律效力的演变——以1930年行规讨论案及/重整行规运动0为中心》?lx?ly?mz?m|[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第19-20页,第230-231页,第201页。?lz?n}?ov[美]埃里克#A#波斯纳:《法律与社会规范》,沈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4页,第329页,第329页。?l{参见张静:《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123页。?l|该行规行约由浙江省杭州市饮食旅店业同业公会于2002年制定?l}参见郭道晖:《多元社会中法的本质与功能——第二次亚洲法哲学大会述评》,《中外法学》1999年第3期。?l~姜明安:《公法学研究的几个问题》,《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mv参见罗璇、曹斌:《面临尴尬:长春亚泰状告足协》,《中国律师》2003年第3期。?mw吴长淑等36位全国人大代表正式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敦促北京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协行政诉讼案的议案》,其后,谷长春等20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再一次就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协行政诉讼案,正式向大会提交了题为《关于中国足协章程排斥司法介入的合法性及中国足协管理问题的意见》。参见勋平:《人大代表为亚泰呈反黑檄文请求体总与民政部介入》,?mx?m~参见苏西刚:《社团自治及其法律界限的基本原理》,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3页。?my该行规行约由上海医药行业协会于2002年制定?m{参见吴志攀:《单位规则——我国社会存在的/第三种规则0》,载北京大学法学院编:《江流有声——北京大学法学院百年院庆文存之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3页。?m}1999年,我国曾出现过专门运动协会限制、禁止有关新闻媒体对该运动协

会的体育竞技比赛采访报道的事件并引起诉讼。有关案件的具体介绍与法律分析,参见王俊民、王申:《3无锡日报4社诉中国足协名誉侵权案评析》,《法学》2000年第4期。?nu宋功德:《论经济行政法的制度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5页。?nv该暂行办法由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制定?nw[英]丹宁:《法律的训诫》,杨百揆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5-195页。?nz?n{参见苏西刚:《社团自治权的性质及问题研究》,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页,第156页。?n|关于/对行业协会的司法介入0问题,作者将另文阐述。?n~参见张千帆:《法治、德治与宪政》,载北京大学法学院编:《江流有声——北京大学法学院百年院庆文存之宪法行政法学刑事法学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3页。?ou宋功德:《中国百年法治回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