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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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10.3多渠道筹措资金

落实资金是实现本规划所确定的目标,完成治理任务的关键,要采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措建设资金。

城镇污水处理站和垃圾处理工程建设资金,按照财政投入资本金,国家资金支持,当地政府筹资,征收排污费,吸引社会资金等方式筹措。

荆州市城区水系流域的生态环境建设及河岸整治工程建设资金,优先纳入全区相关规划和荆州市重点镇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各类农林水项目资金,重点向城区水系流域倾斜,同时制定有关优惠政策。

10.4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科技支撑

推广采用高效低耗污水处理技术,充分考虑利用改造湿地、沼泽、池塘等。 生活垃圾治理要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治理和利用的原则。积极发展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综合处理方式。

生态环境建设要不断增加科技含量,保证工程建设有一个较高的起点,确保生态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10.5加强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要大张旗鼓地开展保护城区水系流域水环境的宣传,并将其与保护三峡水环境的宣传结合起来,正确引导居民树立起水环境保护意识,特别要加强中小学生的水环境意识教育,并把它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手段。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城区水系水环境保护工作中来,调动居民对城区水系生态环境保护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形成全社会自觉保护美化城区水系环境的良好风尚。

10.6励行节水

激励增长节水型和耗水量小产质高的工业、乡镇企业的发展,鼓励现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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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节水措施,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降低耗水量,提高生产用水的重复利用率,严格限制耗水量大的工矿企业的规模;强化管理手段按经济规律办事,建立节约用水规章制度,大力提倡节水、惜水,搞好节约用水宣传措施;制定节约用水的奖励办法。

除了对现有水利工程的挖潜配套增加可供水量外,还应新建一批中、小型蓄水工程增加供水量,特别应大力增加沿江河岸的提水灌溉工程。

10.7水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严格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规划法》、《森林法》、《水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防洪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法》等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及其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体系建设在城市水环境治理与保护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管理部门因地制宜依法管理水环境的重要依据和保障。鉴于荆州市城区水域面积较大,水资源丰富,而水环境质量不断遭到破坏的现实情况,应加快了制定地方性水法规的步伐,使水环境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结合本地城市水环境的现状和特点制定相关条例和规章制度,完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使水环境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保证其合理性,实际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优点,对一些法规进行完善和补充,实现依法管水。

根据水环境的表现形式,应重点细化湖渊、港渠、河道相关法规,通过法规的具体规定,对侵占河道、乱排乱放等各类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严格控制,以加强和规范对城市水体的管理。如《荆州市河道保护条例》《荆州市湖渊保护条例》、《荆州市港渠管理办法》、《荆州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及相关细则等。

为规范城市排水应制定《荆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和《荆州市排水条例实施细则》;

为完善城市水环境保护资金的筹集制度,进一步充实水环境保护资金,也要对《荆州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和《荆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修改,适当提高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并推进居民水资源费的计征方式向阶梯式计量方式的逐步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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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明确湖泊河道权属,有利于湖泊“一龙管水”统一管理体制的实现,应该制定《荆州市湖渊河道权属问题的规定》;

为了顺利实施“多方治水”体制,实现湖泊的行政管理与市场化经营的有效结合,还应该制订《荆州市城市湖泊经营管理办法》,与此同时,应修改《荆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将补偿湖泊等水体治理和维护成本列入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0.8水环境管理的行政监督保障体系

(1)加强巡查和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加强环境监理,加强各种污染事故和污染事件的调查和行政处罚力度,严格控制偷排事件的发生。

(2)深入开展环保严查专项整治活动。严肃查处不法排污企业和排污行为。加强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的监测,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机构,扩大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的监测范围,建立起监测资料数据库。

(3)调整产业结构。加强工业产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对环境敏感区严格控制工业的发展。加强各环境功能区的生态建设和管理。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开展生态园区建设。实施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对工业污染实行全过程管理,实施污染综合预防。引导工业企业集中,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严格的环保审批把关。

(4)加大力度整治河道,湖泊的脏乱差问题,拆除两岸的直排式厕所和无处理措施的养殖场,清扫两岸垃圾。

(5)严格执行各种污水排放的相关法规,管理部门加大管理力度,严把竣工验收关,对新建工程,改建工程应确保污水截流安全,出口通畅。对污水无出口的建筑物,暂缓修建。

(6)环保部门加大力度整治工业污染,工业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污水管网,不能直接排入河道,对一些无视环保条例,乱排污水的企业应采取严厉的手段报停,直至改善污水排放情况,对治理设施闲置不用,偷排废水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对于一些旅游区,景观区,自然保护区的企业采取关闭和强行搬迁措施。

(7)严格管理河道,湖泊的开发建设。加强监管力度,控制开发建设中的破坏环境行为。规范沿河、湖餐饮业,娱乐业等的污水排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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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城市水环境治理是一项综合性项目,需要各个部门统一认识,协同管理,互相配合,齐抓共管才能使水环境质量逐步改善,使水环境、水资源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10.9水环境管理的资金保障体系

1、政府逐步提高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稳步提高环境污染防治投入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

2、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制定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的政策。 3、征收排污费,改革排污费“收、管、用”制度,促进企业的污染治理,并围绕排污收费资金使用的改革相对集中使用排污费,发挥排污费在污染治理中的作用。

4、向利用水资源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征收水资源费,用于恢复水生生态平衡,防止水质恶化。

5、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民间投资建设、经营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促进环境保护的市场化。

6、开展国际合作,积极吸引各类资本投入,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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