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000问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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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1.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哪里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

12、新成立的单位以及新增职工,怎样办理公积金开户缴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具有强制性。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首先体现在缴存的义务上,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国家法规规定的特定人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强制性使它明显区别于商业储蓄和保险等。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市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市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市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认定参加工作的时间以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劳动、用人手续之月起计算),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和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的具体程序为:

(一)单位到市管理中心或县管理部领取《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和《住房公

积金变更(补缴)清册》。

(二)单位持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

变更(补缴)清册》到市管理中心或县管理部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13、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如何办理公积金变更登记?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变更(补缴)清册》到市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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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就不再是该单位的职工了。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调入其他单位的,职工原单位应把该职工的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重新就业的,职工单位应及时到市管理中心把该职工的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

14、市区及市辖12县住房公积金执行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市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桂林市城区职工和单位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执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各12%的标准(简称统一比例,下同);

市辖12县职工和单位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执行以下标准: 阳朔、龙胜、平乐执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各7%的标准; 恭城执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各6%的标准;

灵川、临桂、荔浦、全州、兴安、灌阳、资源、永福执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各5%的标准。

要求缴存比例低于统一比例(但不得低于5%),须报经市管委会批准;要求缴存比例高于统一比例的,须经市管委会核定,报自治区批准,可以执行高于统一比例低于15%的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提高到各15%后,单位仍有经济承受能力的,还可以建立缴存比例不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为职工缴交,职工个人不用扣缴)。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具体比例由单位提出,经市管委会核定,报自治区批准后执行。

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否则,市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其限期纠正。

15、怎样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 为了加快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化,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办法》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15%的缴存比例后,仍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单位,可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补充住房公积金只由单位为职工缴存,职工个人不用扣缴,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补充住房公积金具体比例由单位提出,经市管委会核定,报自治区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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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超过5%。 单位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承担,资金来源分别按《条例》列支规定执行。

16. 职工对公积金拥有完全处分权吗?

《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有人认为,既然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那就是自己的钱,我想什么时候提取就什么时候提取,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这种说法是对公积金个人所有权的一种误解。从公积金本质属性上说,属个人所有没错,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个人所有是限制性的所有权。

其一,公积金不是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职工,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是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到市管理中心该职工个人专户内集中统一管理。

其二,公积金具有专用的规定性,只能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支出,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也就是说只有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取,不得挪作他用。

其三,公积金不能随个人意愿决定保值方法和收益率,而是按国家政策规定由公积金中心来统一运作、统一保值。

其四,公积金是个人专项资金,没有可转让权,在没有被公积金所有人以现金形式提取前,公积金所有人除按规定用于住房支出外,没有其他处分权。

17、下岗、内退、提前退休的职工,单位是否要为其继续缴存公积金?

下岗、内退且仍从所在单位领取薪资的职工,应视同为单位在职职工,仍须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由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进行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提前退休的职工,如职工个人退休时不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要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与在职职工一样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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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所在单位也应足额为其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资助部分,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下岗、内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单位发给职工的下岗、内退工资。

因机构改革原因提前退休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退休工资计算。职工提前退休后再就业的,只能在原单位或新就业单位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一方所发的工资为计缴基数。

18、职工买断工龄的补偿金可否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在国企改制改革中,有的企业根据职工工作年限一次性向职工发放经济补偿费,以此解除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即“买断工龄”。

根据桂金管函字〔2005〕8号文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可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的起始时间及标准: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1999年4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经济条件允许的,也可从本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1993年7月)起补缴;单位在《条例》发布之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从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起补缴,也可从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补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标准按应补缴期间职工每年的工资基数计算。补缴终止时间截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

19. 停薪留职职工要不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停薪留职期间,单位不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在停薪留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职工本人自行出资缴存。缴存的工资基数按该职工停薪留职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恢复在职工作并重新领取工资后,单位继续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停薪留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再补给。

20、与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前,单位拖欠职工的公积金是否应予补缴? 与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前,单位应将拖欠职工的公积金给予补缴。 住房公积金实际上就是单位和个人共同缴存的一笔住房专项储金,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二者缴存的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可以说,住房公积金就是职工的一项住房工资。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按时、足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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