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类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体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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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类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体会

一、 近两年来自治区环保局出台的与生态类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有关的文件

1、《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等4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桂环字〔2006〕94号)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2、《关于规范合理开发中小水电资源积极保护生态环境的通知》桂环发[2007]41号(与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联合发文)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第三条、实施广西的中小水能资源开发的统一管理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广西中小水电水能资源规划》颁布前,原则上不审批跨流域调水、引水发电项目。《规划》颁布后,未列入《规划》的中小水电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和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关于进一步明确矿山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的通知》(桂环管函[2008]67号)二○○八年三月五日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附件中属于自治区环保局审批的环境影响文件建设项目目录涉及“投资5亿元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和其它有色金属冶炼项目”。该类别是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同级环保局审批的原则和矿山开发对环境影响的特征而确定的。矿山的开采、洗选活动属于采掘类行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规定,矿山开采洗选属于重大环境影响项目,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凡属于矿山开发活动,包括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开采洗选(采掘业),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自治区环保局审批。

二、按照现行规定,黄金开采洗选项目由国家和自治区级投资主管部门(自治区黄金局)核准。鉴于我区金矿采选项目地处边远山区、点分散、规模小、服务年限短、生产工艺成熟、污染

防治措施单一等特点,为便于金矿采选项目的环境监管,经征求自治区黄金局意见,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境内日采选500吨以下金矿采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放由设区的市环保局审批。

二、新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07年版)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暂行规定》(2003年版)在生态类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权限方面的变化情况(略)

此次新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07年版)还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三、矿山采选类建设项目审批要点

本次新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07年版)将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下黄金项目下放至设区的市环保局负责审批。

(一)报批要求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七条 依法向自治区环保局报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自治区环保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文字版一式10份,电子版一式1份;

(三)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的意见。

(四)选址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所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规定的内容,提交公众参与情况的有关材料。

(五)扩建、技改项目应提供原审批、验收审批许可文件。 (六)新、扩、改建项目应提供当地环保部门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文件。

(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除此之外:

(一)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二)需配套建设尾矿库的项目须提供尾矿库选址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或尾矿库设计)。

(三)最好提供安全评估报告。(宾阳昆仑矿业)

(二)审批要点

主要依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二○○五年九月七日

矿山项目选址:

(一)禁止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1.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

2.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3.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4.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硫、钒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5.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6.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 7.对区域饮用水有影响且无法解决(重点) 8.与多年洪水位的关系。

(二)限制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1.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生态功能保护区是指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蓄洪水、防风固沙、维系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内,有选择地划定一定面积予以重点保护和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 )

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开采活动必须符合当地的环境功能区规划,并按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开采活动不得影响本功能区内的主导生态功能。

2.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采矿项目

(一)水污染防治:

1. 对区域饮用水的影响及措施(重点)

2. 将矿坑水优先利用为生产用水,作为辅助水源加以利用。 (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必然)

3. 采取修筑排水沟、引流渠,预先截堵水,防渗漏处理等措施,防止或减少各种水源进入露天采场和地下井巷。(露天采场必须强调)

4. 宜采取灌浆等工程措施,避免和减少采矿活动破坏地下水均衡系统。

5、涉及酸性矿坑废水、高矿化度矿坑废水和含氟、锰等特

殊污染物矿坑水项目须慎批。(好的技术少)

6、淋滤液须引起重视(矿石堆场、废石场淋滤液) (二)大气污染防治:

1.采用湿式作业,安装除尘装置,个体防护等措施,防治凿岩、铲装、运输等采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

2、露天采矿项目需设卫生防护距离。(一些特殊地区——北海高岭土项目对沿海大会战项目的影响)

(三)固体废物贮存和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