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办法豫国土资办发【2008】47号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河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办法豫国土资办发【2008】47号更新完毕开始阅读358f7f8f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d22f129

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

查办法》等十项执法监察工作制度的通知

豫国土资办发【2008】47号

各省直辖市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实际,特制定了《河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办法》、《河南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河南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内部工作程序》、《河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督办制度》、《河南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河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河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统计制度》、《河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使用管理制度》、《河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行为守则》等10个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河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执法监察工作“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保障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态巡查工作主要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其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和执法监察机构、队伍承担动态巡查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所辖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巡查活动;组织市辖区分局对市区范围内国土资源利用情况进行巡查;对所辖县(市、区)的一级巡查区进行抽查;对所辖县(市、区)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国土资源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一级巡查区进行重点巡查;对所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四条 省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察专业队伍,配备相适应的人员、巡查车辆、通讯工具及其他巡查装备,增强快速反映能力,保证动态巡查工作经费,保障动态巡查工作顺利进行。

巡查人员在执行巡查任务时,应当持证上岗、文明执法。

第五条 省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情况、国土资源分布和违法案件发生特点,划分巡查区。

第六条 巡查区分为三级。一级巡查区为基本农田、各类经济开发区、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及主

AAAAAA

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

要矿区;二级巡查区为小城镇周围、县乡道路两侧及成片居民区周围和一般矿区;三级巡查区为未划入一、二级巡查区的区域。

第七条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辖区内的一级巡查区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二级巡查区每半个月巡查不少于一次,三级巡查区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一级巡查区每半个月巡查不少于一次,二级巡查区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三级巡查区应当不定期进行抽查。

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所辖县(市、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情况的考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对一、二级巡查区应当不定期组织统一抽查或互查。

农闲季节和非农建设用地高峰期、特定矿种价格上扬时期应当增加巡查次数。

第八条 建立动态巡查登记台帐和登记卡,对每次巡查的时间、路线、人员、发现违法行为情况、制止情况、处理意见、处理结果进行详细登记。

第九条 巡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正在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制止;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报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案查处。

对巡查中发现不属于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辖范围或超越处理职权的违法案件,要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及时移送。

第十条 动态巡查责任制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勘察、组织评议、综合评分的办法进行。省对市,市对县(市、区)每年考核一次。县(市、区)对乡镇每半年考核一次。

考核时,被考核单位应先行组织自查自纠,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再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实地考核。

第十二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发现后不及时制止、报告,造成一定后果的,追究单位责任人,或巡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徇私舞弊,故意放纵违法行为,甚至暗中支持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依法办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为举报人保密、

AAAAAA

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

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含举报中心)及举报管理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政策法规、鼓励群众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 (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七)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设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受理

第六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范围是: (一)土地违法行为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2.破坏耕地的行为;

3.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4.非法批地的行为;

5.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 6.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7.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

8.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9.违反规划在禁垦区开垦土地的行为; 10.非法低价(无偿)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

11.擅自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个体行为。 (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1.无证勘查的行为;

2.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为; 3.拒不履行探矿权人义务的行为;

AAAAAA

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

4.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为; 5.无证采矿的行为; 6.越界采矿的行为; 7.破坏性采矿的行为;

8.拒不履行采矿权人义务的行为; 9.破坏矿区范围标志的行为 10.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为; 11.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12.不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 13.违反地质资料管理规定的行为;

14.不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行为。 (三)地质环境违法行为

1.违反地质遗迹保护规定的行为; 2.违反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监督检查的其他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可以采用书信、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第八条 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须受理。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国土资源违法事实证据。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

第十条 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三章 处理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举报材料,由执法监察机构统一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有关机构接到的举报材料,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执法监察机构。

第十二条 执法监察机构接到的举报材料,经审查认为举报的事项尚不具备调查条件的,经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阅批后可以暂存待查。

第十三条 举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管理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

AAAA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