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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
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07]43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25 【实施日期】2007.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7〕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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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长春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建设议事决策机构,负责对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二条 全市城乡规划建设重大的、紧急的事项,均须纳入市规委会的议事决策程序。
第三条 市规委会的宗旨是强化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建设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长春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规委会主任由市委书记和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和国土资源、房地、市容环卫、园林、环保、交通等职能部门的行政领导组成。原负责人因人事变动或其它原因调整的,由接替人接任委员。
第五条 议题涉及的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水利、人防、公安、文化、教育、卫生、林业、消防、地震、电力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参加市规委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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