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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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

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发[2011]43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17 【实施日期】2011.03.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

任追究办法》的通知(201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的

通知

(宁政发〔2011〕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 》已经自治区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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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督促行政机关及项目建设相关人员正确履行基本建设相应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及建设项目相关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和部分使用下列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和基金; (三)政府融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收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 2 / 5

(二)农业、水利、城乡公共设施及能源、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三)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

(四)推进高新科技、现代服务业发展、资源节约和对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

(五)其他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审批权限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确定审批权限,即由哪一级政府投资建设,就由该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申请上一级政府安排资金的,原则上由上一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需要自治区政府直接投资1亿元、或需要政府举债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特别重大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条 自治区区直厅(局)级单位(含直属事业单位)和设区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市、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含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项目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只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初步设计审批,不再进行 3 / 5

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仍需要进行项目建

议书审批。

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不含)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资金来源基本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可直接进行建设方案审批,取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初步设计审批。

第七条 自治区补助投资300万元以下,且补助投资不超过总投资1/3的市县属政府投资项目,以及申请贷款贴息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可委托项目所在市县政府或计划单列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政府投资项目,或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委托自治区管理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批和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其他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所在市县或计划单列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同时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各市县或计划单列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本部门审批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审批程序有法规规定的按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应法规办理。

第三章 项目审批程序

第九条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地 4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