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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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节能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房屋抗震设防、节能评价

等审批手续。

第十条 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同时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地震、节能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审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房屋抗震设防、节能评价等审批手续。 完成相关手续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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