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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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

(2009年2月24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26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3年6月27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

会议修订,2015年11月6日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注册会议根据相关自律规则,对企业及中介机构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并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注册会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三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负责接收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预评以及安排注册会议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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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开发行注册的流程及过程中的注册文件通过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信息系统(即“孔雀开屏系统”)对外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交易商协会对企业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行分层分类注册发行管理。

第二章 分层分类管理安排

第六条 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为第一类企业:

(一)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经营财务状况稳健(具体标准见附件),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发生连续亏损;

(二)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不少于3期,公开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

(三)最近24个月内无债务融资工具或者其它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无债务融资工具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四)最近12个月内未被相关主管部门采取限制直接债务融资业务等行政处罚,未受到交易商协会警告及以上自律处分;

(五)交易商协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第六条要求的为第二类企业。

第八条 第一类企业可就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品种编制同一注册文件,进行统一注册;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则指引规定企业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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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注册的债务融资工具品种除外。第一类企业也可以就公开发行各品种债务融资工具编制相应注册文件,分别进行注册。

按照第一类企业注册的,可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发行。统一注册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阶段可不确定注册额度,发行阶段再确定每期发行品种、发行规模、发行期限等要素。

第九条 第二类企业应就公开发行各品种债务融资工具编制相应注册文件,分别进行注册。

按照第二类企业注册的,可在接受注册后12个月(含)内自主发行,12个月后发行的应事前先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第十条 企业注册超短期融资券,可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发行。交易商协会对企业公开注册发行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品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第一类企业统一注册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企业注册超短期融资券,可在注册阶段设立主承销商团,发行阶段再就每期发行指定一家牵头主承销商,并可设一家联席主承销商。企业可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主承销商团成员信息。

第十二条 按照第一类企业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发生不符合第六条第(一)、(三)、(四)、(五)款要求事项的,不再属于第一类企业,其应:

(一)在注册评议阶段,按照第二类企业相关规定修改注册文件。

(二)在注册有效期内,按照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若既有注册继续有效,后续应按照第二类企业发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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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注册12个月后发行的应事前先向交易商协会备案;若既有注册失效,则按照第二类企业相关规定重新进行注册。

第十三条 按照第二类企业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符合第六条相关规定,达到第一类企业要求的:

(一)在注册评议阶段,可按照第一类企业相关规定修改注册文件;

(二)在注册有效期内,可按照第一类企业相关规定重新进行注册,但在按第一类企业接受注册前,应主动注销对应债务融资工具品种的既有注册。

第十四条 第一类企业统一注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品种债务融资工具的,可在注册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内再次报送同类型注册文件;企业分别注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可在既有注册失效或者注册额度使用完毕后再次报送同品种注册文件。

第十五条 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根据市场发展及投资者保护的需要,适时调整分层分类管理相关工作机制,并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议定后发布实施。

第三章 注册办公室预评

第十六条 注册办公室收到企业注册文件后,在1个工作日对注册文件是否要件齐备进行核对。要件齐备的,注册办公室予以受理并进行预评;要件不齐备的,注册办公室可建议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补充、修改注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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