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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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及时通报注册办公室,并通过孔雀开屏系统披露相关文件。已公告发行文件,但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确立的,应暂停发行。

企业发生以下事项的,注册办公室应将企业修改完毕的注册文件再次提交注册会议评议。

(一)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二)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四)企业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五)企业新披露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

(六)企业因定向增发、二级市场收购等原因丧失对重要子公司(近一年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占比超过35%以上)的实际控制权;

(七)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下调;

(八)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如已经出现停工停产)、企业流动性异常紧张、存续债项兑付较为困难;

(九)可能对投资者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有重要影响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 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再次提交注册会议评议的,参照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相关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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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专家均发表“接受注册”意见的,企业既有注册继续有效;

(二)2名(含)以上注册专家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的,企业既有注册失效;

(三)除上述两种情形外,交易商协会通过孔雀开屏系统披露注册专家匿名意见。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在收到注册专家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文件。

注册办公室收到补充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文件送达原发表“有条件接受注册”或“推迟接受注册”意见的注册专家。注册专家就注册文件补充信息情况进行评议,在收到补充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发表“接受注册”或“推迟接受注册”的意见并回复注册办公室,规定时间内没有回复意见的,视为发表“接受注册”意见。注册办公室在收到注册专家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汇总并反馈给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

(1)注册专家均发表“接受注册”意见的,企业既有注册继续有效;

(2)1名注册专家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的,企业既有注册继续有效,交易商协会通过孔雀开屏系统披露注册专家匿名意见;

(3)2名(含)以上注册专家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的,企业既有注册失效。

第三十条 企业既有注册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失效的,可在注册失效后重新报送注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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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主承销商在企业注册评议过程中及注册有效期内,应跟踪企业的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督促企业做好重大事项及其它重要事项的补充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注册办公室应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注册会议档案,保存期至该注册会议评议项目的最后一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解除后3年止。

第三十三条 注册办公室应定期撰写有关注册文件评议、注册会议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五章 备案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发行需要事前先向交易商协会备案的,应当按照交易商协会关于备案发行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编制备案文件,并通过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将备案文件报送注册办公室。注册办公室参照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受理备案文件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公开发行备案工作主要流程包括:

(一)注册办公室安排1名预评人,按照相关自律规则指引对备案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

(二)预评人认为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不完备的,应在受理备案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出具建议函;收到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补充文件后,如有必要建议继续补充信息披露的,应在收到补充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议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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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应在收到建议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办公室提交补充文件。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应出具延迟提交的书面说明。未出具书面说明,或在备案评议阶段累计延迟反馈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交易商协会将建议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撤回备案文件。

第三十六条 企业完成备案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注册发行工作人员行为守则》等工作纪律。注册专家应按照《注册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审计部对注册工作实行全流程监督。有关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第一类企业经营财务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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