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农村土地违法的现状、成因及对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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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当前农村违法用地的现状、成因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区违法用地,特别是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违法用地乱搭乱建行为居高不下,执法难、难执法的情况未根本好转,违法用地处罚执行难的问题,已成为推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瓶颈,严重地影响了执法的公平和公正。为此,结合相邻一些县(市)的做法,最近我局对违法用地突出且处理难度较大的部分镇(乡)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农村村民违法用地成因

近年来,中央把“地根”与“银根”当成宏观调控的两个重要闸门,特别是“国六条”和“国八条”先后出台,进一步加大了土地的管理力度,国土系统普遍加强了领导力度,对严格土地管理、加强耕地保护的认识越来越高,思想越来越统一。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随着我区工业化和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加快,村民抢占宅基地新建住宅或扩建房屋的行为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谋生”。因住房确实紧张或因灾害损害,不得已而为之;二是“谋利”。从调查情况看,以“谋利”为目的依然是导致当前农村违法占地,乱搭乱建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方面,随着土地房产价位攀升和土地资源日益紧缺,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部分村民抢占地盘非法建房,用于出租、出售和搞经营。另一方面,工业化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使地价逐增,要取得用地更加困难,在违法用地得益、合法用地吃亏的

思想支配下,不惜铤而走险,进行违法建设,造成既成事实。以此作为筹码,期望以后在拆迁赔付中获取高额的利润。同时,相当多的群众土地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人认为现在违法用地到处可见,已经法不责众,存在着随大流,见怪不怪的思想。甚至个别村干部,默许甚至指使违法建房。所以一些人敢于违法用地,即使被依法责令停建的情况下,依然实施抢建,直至建成,增加了处罚执行的难度。

二、当前违法用地处罚执行难的原因

违法用地屡禁不止的现象,侵害了农民利益,已带来大量土地信访,严重扰乱正常的土地管理和行政管理秩序,增加了违法用地处罚执行的难度,究其原因在于目前土地强制执法缺乏法律支撑。要使违法者不敢违法,就必须提高违法的成本,使违法者得不到利益。但制止难、处理难、执行难的现象仍然是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的顽症,使违法者得不到应有惩处。(1)制止难。《土地管理法》赋予了国土部门执法监察人员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制止权,但缺乏实施强制执行的有效手段,对于那些不听劝阻的违章者,依照现行的法律,只能宣传教育,明确责任,交代后果,等待事后按法定程序落实处罚措施,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违章者继续其违法行为,土地监察部门也没有相应的措施和办法,眼巴巴看着其抢建,事后违章建筑已形成。另外在执法过程中,土地执法人员被围攻、辱骂、殴打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执法上的“缺陷”往往给执法工作

带来很大被动,造成有些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效率不高,甚至久拖而不能解决。(2)处理难。群体性、涉及人数较多等违法用地,是当前我们处理起来最难的案件,既要考虑到法律效果,也要顾及到社会效果,因为一旦强制拆除,当事人往往不惜暴力抗法。从而有时为兼顾后者,往往是回避矛盾,一罚了之或不了了之。(3)执行难。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规定,从作出处罚决定起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3个月时间,而且法院从受理到执行又是必须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到正式执行,违法建筑也建成,拆之可惜,留之不能,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被动局面。即使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由于涉及面广,难度大,程序复杂,社会成本高,法院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不仅难以完全适应强拆工作,而且强制执行的费用得不到保障。虽然理论上应由违法者承担,但在实践中,违法者的房屋被拆除了,还要他承担执行费通常是不可行的。

三、当前违法用地处罚执行难的对策

要从根本上遏止违法用地居高不下的势头,必须加大打击力度,树立执法权威。如果处罚执行难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将导致法院失去维护法律天平的尊严,政府失去执法的权威。为此,建议如下:

1、建立联动强制执行协调配合机制。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事关社会和谐和一方平安,涉及方方面面工作和多个部

门的职能。我区目前采取的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违法乱建由国土局负责,国有土地上的违法乱建由城市建设规划部门负责的执法机制。从实际效果来看,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国土部门行政强制拆除权,对农村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必须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对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复杂,时间长,实效性不强。同时对那种农村“未按规划批准”的建设行为,如批2层建3层的违法建设行为,国土部门更没有行政处罚权。因此在目前违法乱建既成事实,涉及面广的情况下,如果每一宗都由国土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显然费时,而且工作量大,可操作性不强。而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解决实效性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同时, 第六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因此,如果从规划执行方面进行违法查处,地方部门甚至乡、镇人民政府即可以直接实施,而不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以大大提高执行的实效性,特别是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遇到雨季、地震、自然灾害区违法建筑不及时拆除将危机其他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具有积极的作

用。在我市其他区县如峨眉、沙湾等地,对违法乱建行为由政府统一授权城市管理局负责,在处理的实效性上明显较好,因此,建议建立以建设部门或者城市管理局为执行主体,区府法制办、国土、城管、公安、乡镇等部门组成的强制执行协调配合机制,由区政府法制办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2、委托建立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专业性队伍。违法建筑建成后,大部分已在使用,给拆除工作带来难度。委托拆迁公司实施拆除的做法,一方面可以提高强拆的速度,另一方面可以解决有人协调保障,无人动手拆屋的被动局面。

3、加大经费投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包括行政诉讼费、房屋拆除费、复耕费等费用,确保经费到位是解决处罚执行难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