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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业权承包的法律效力

【总结】

1、我国法律对于采矿权承包在我国是明确禁止的。矿业权承包在法律中被认定为是非法转让矿业权的一种方式。我国对于探矿权承包的禁止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国办发[2001]85号文中亦予以禁止。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颁布前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矿山企业,应于2001年

6月30日前,按《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关于矿业权出租管理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本规定第六十二条处理。

3、矿业权承包的行政责任: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4、矿业权承包的民事责任:矿产企业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无效合同。法院对于该种承包合同的认定标准一般为:(1)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占有、

管理、使用企业的全部资产,独占企业依法享有的采矿权,掌控煤的生产与销售,以巫溪县易溪乡煤矿企业法人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承包人独自承担经营风险;(3)发包人不承担企业的行政管理。也有法院将承包合同认定为采矿权出租合同,并认定为合同无效。

【规定】:

矿产资源法(1996.8.29)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02.12)

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的通知(2001.11.26)

充分认识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重要性,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认真坚决、从快从重”的原则,针对当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整顿,及时纠正,严格规范;全面取缔和严格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非法承包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限期停产整顿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矿山,重点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和优势矿产开采过量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严格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与管理制度,及时依法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政案件。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11.01)

第三十八条 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第六十一条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矿业权或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矿业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矿业权出租方违反本规定的,矿业权人将矿业权承包给他人开采、经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颁布前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矿山企业,应于2001年6月30日前,按本规定关于矿业权出租管理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本规定第六十二条处理。

【案例】

巫溪县易溪乡煤矿诉王道习承包合同纠纷案((2005)巫民初字第164号)

正确衡量《承包合同》的性质,还应从合同的内容进行全面分析:1、承包人王道习承包的不是煤炭生产或煤炭销售或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而是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占有、管理、使用企业的全部资产,独占企业依法享有的采矿权,掌控煤的生产与销售,以巫溪县易溪乡煤矿企业法人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承包人王道习获取的不是完成合同约定的生产或销售任务的劳动报酬,而是经营煤矿的利润,并独自承担生产经营的风险;3、企业除了能对承包人的生产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外,不能再实施其它行政管理。由此可见,原、被告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不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而是企业承包合同。

本院认为,采矿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这是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被告行的是内部承包之名,达的是企业承包之实,所签订的《承包合同》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均有一定的过错。原、被告在订立《承包合同》时,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于2002年1月1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王道习返还原告巫溪县易溪乡煤矿人公章一枚; 三、原告巫溪县易溪乡煤矿返还被告王道习的承包费177418元;

凌赣珍与会昌县骏力矿业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2007)赣中民二终字第138号)

本院认为:(一)关于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凌赣珍、杨水庆与骏力公司于2006年8月13日签订的合同,虽然是在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但其内容涉及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承包等问题。骏力公司虽然拥有采矿许可证,但这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给骏力公司的采矿权,骏力公司本应自行组织人员对萤石矿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而骏力公司将采矿权以承包方式转移给凌赣珍、杨水庆等人开采,并收取固定承包金,其实质是将采矿权出租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颁布)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

权”、第四款规定“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故骏力公司将萤石矿承包给凌赣珍、杨水庆开采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故凌赣珍、杨水庆与骏力公司于2006年8月13日签订的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审法院认为承包合同系有效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二)关于承包合同无效的处理问题。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其中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均不受法律保护。造成本案合同无效。

二、关于矿业权出租

【总结】

1、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矿产资源不得出租。因为我国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市场主体仅取得对于矿产资源的用益物权,即矿业权。因此,此处的“矿产资源”应指矿业权。出租矿产资源的,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2、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允许对矿业权进行出租,与上位法相冲突。

3、《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

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矿业权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矿业权转让的条件。矿业权人申请出租矿业权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出租申请书;(2)许可证复印件;(3)矿业权租赁合同书;(4)承租人的资质条件证明或营业执照;(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该规定还将矿业权承包纳入矿业权出租管理,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颁布前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矿山企业应按本规定关于矿业权出租管理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4、由于《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立法层级较低,司法实践中一般将矿业

权出租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矿业权出租法律关系存在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8.29)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1994.03.26)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2000年11月1日)

第六条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