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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三十六条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第四十九条 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矿业权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矿业权转让的条件。

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矿业权人法定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出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按照采矿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评估、确认,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

第五十一条 矿业权人申请出租矿业权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申请书; (二)许可证复印件; (三)矿业权租赁合同书;

(四)承租人的资质条件证明或营业执照;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 矿业权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注册地址或住所;

(二)租赁矿业权的名称、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矿业权范围坐标、面积、矿种; (三)租赁期限、用途; (四)租金数额,交纳方式; (五)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生效期限;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违约责任。

第五十三条 矿业权承租人不得再行转租矿业权。

采矿权的承租人在开采过程中,需要改变开采方式和主矿种的,必须由出租人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 租赁关系终止后的20日内,出租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出租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矿业权或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矿业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矿业权出租方违反本规定的,矿业权人将矿业权承包给他人开采、经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颁布前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矿山企业,应于2001年6月30日前,按本规定关于矿业权出租管理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本规定第六十二条处理。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1993年7月19日 地质矿产部令第17号) 第九条 ??对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其违法所得数额应当按照实际非法获利额确定;对非法转让勘查许可证,非法买卖、出租采矿权处以没收违法所

得行政处罚的,??。

【案例】

北京天正科技有限公司诉陈东坡采矿权纠纷案((2009)房民初字第7958号)

本院认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我国对采矿权人的资质和采矿权的转让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非经法定程序获得采矿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矿产资源的开采,非经法定程序亦不得对采矿权进行转让。本案中,原告通过边希武将采矿权出租给不具有采矿权的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因此,该租赁协议应属无效。

昌宁县温泉松山锡矿厂与卢方平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34号) 原审法院基于以上事实认为,卢方平与松山锡矿厂签订《松山锡矿厂内部承包合同书》,松山锡矿厂将其拥有采矿权的矿山承包给卢方平开采,违反了我国法律禁止将采矿权非法出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规定,因此,卢方平与松山锡矿厂签订的《松山锡矿厂内部承包合同书》及《松山锡矿厂内部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昌宁县温泉松山锡矿厂环境影响内部承包责任合同》、《昌宁县温泉松山锡矿厂矿山洞井巷安全承包责任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卢方平与松山锡矿厂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予以返还。

三、超采问题

(一)超量开采问题 【分析】

1、采矿许可证上所载的“生产规模”指矿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或实际生产能力。我国将矿山建设生产规模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种类型。我国法律未对一般矿产的超量开采及法律后果做出具体规定。

2、我国对钨、锡、锑、稀土、黄金等采取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

理,严格禁止超量开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得买卖和转让,特殊情况,由矿山所在地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当地进行调配并报部备案。擅

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矿产企业可以变更生产规模,生产规模的变更根据矿种是否为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而有不同: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煤炭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生产能力的文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还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

【法规】

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决定将黄金矿列为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停止审批个体采金,不得再向个体发放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

第十条 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开采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第二十八条 确定或者撤销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论证材料,经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地质矿产部办公厅关于采矿许可证填写有关规定的通知 (地办发[1998]26号)

8.生产规模:有设计能力的填写设计生产能力,无设计能力的填写核定或实际生产能力。单位:万吨/年。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钨矿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80号 2001年3月20日)

五、依法加强监管和宏观调控,实施钨矿开采总量控制

为了控制钨矿的开采总量,采矿权人必须按批准的生产规模进行开采,不得超量开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生产的监督管理,禁止超产的钨矿产品进入市场,必要时可对本辖区的钨矿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开采实施强制性的总量控制。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促进企业实行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开采规模,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国矿山建设生产规模分类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下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表中未列矿种的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在此之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在2004年的年检中按此规定统计,生产规模在小型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上限十分之一以下的,按小矿统计,采矿权人在原发证机关办理开采规模变更手续。

新建矿山应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与省级规划最低开采规模不一致的,可以按当地规划要求执行。

原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文废止。

附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略)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

(六)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国土资源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的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有效监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严格采矿权转让、变更条件和审批管理

(二十五)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凡增加或减少主要开采矿种的、变更生产规模的、变更矿山名称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相关的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并根据需要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由高风险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矿种的,还应缴纳矿业权价款;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宏观调控的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申请变更矿山名称的,应提交相关的依据性文件。

煤炭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生产能力的文件;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