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 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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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 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现将《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八日

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数字福建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竣工验收和运行后评估。

第三条 评估和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评估验收工作的质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数字办)负责组织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评估及验收工作。

第五条 评估组由数字福建专家委员会中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验收组由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第三章 中期评估

第六条 省数字办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的建设内容、工程进度安排,组织评估组进行项目建设中期评估。

第七条 项目建设中期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包括项目的组织管理、项目招投标、设备到位及安装、数据库建设、业务应用系统开发、系统集成、项目监理等情况,以及阶段成效、后期计划安排等;

2、项目建设资金到位以及使用情况。

第八条 评估组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提出中期评估书面报告,其中期评估结论作为项目后续建设、调整或撤销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经中期评估核实,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立项,收回项目财政性投入资金:

1、无正当理由,项目批复一年后仍未启动建设的; 2、项目经费不按规定使用或被挪用的; 3、项目建设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条 项目业主在项目竣工后应自行初步验收,并试运行三个月后,向省数字办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如不能按建设计划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业主应向省数字办提出延迟验收申请,说明推迟竣工验收的理由。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下列验收文件、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工作报告; 3、项目技术报告;

4、系统测试报告(第三方测试,重要系统含安全测试); 5、用户情况报告;

6、效益分析报告;

7、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8、项目运行保障措施; 9、项目业主初步验收意见;

10、其他有关附件(省发改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招标文件、承建方的中标方案即投标文件、项目合同、项目监理情况报告等)。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以省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建设内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中标方案、中标合同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业主应按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对整改后仍未通过竣工验收或逾期一年不竣工验收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止拨付项目剩余的财政性投入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将作为拨付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运行后评估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满一年后,省数字办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运行进行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