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面源污染国外经验介绍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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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的期望值来衡量,这个期望值可以通过某种方式来估算。税收以估计的农药下降的边际成本为征税基础。

一份可行性研究表明,这样一种税收还能鼓励人们采纳本身就可以减少农药用量的害虫综合管理系统。英国农民对除草剂的需求弹性在0.3到0.7之间。据估计,对农药按销售价格征收50%的税,就会导致农场收入平均减少2%左右,而且,从短期来看,每年还能增加7000-8000万英镑的税收收入(Shortleetal.,2001)。 4、其他政策激励与问题

在英国,有关农业对环境影响的政策是由农业一环境条例指导的。根据这个条例,农民生产环境产品,如令人愉快的景观和质量完好的野生生物栖息地,可以获得报酬。 有机援助计划是按公顷面积提供补贴,以鼓励农民将生产方式转换为被认证的有机生产方式。人们也期望该计划的实施能够降低农药的使用并减少农药污染。根据营养物和BOD对水质量影响的评估,有机肥料对水体营养水平有同样的不良影响,而且有机肥料的BOD的影响比化肥还大,无机肥料的减少与有机肥料的增加往往相抵,因此,对有机肥的使用也要加以限制。 荷兰

荷兰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大的国家之一。这里有高密度的牲畜养殖业,与牲畜废弃物有关的污染问题十分严重。此外,大型园艺企业也是农药使用大户。这里简单介绍一卜荷兰如何执行欧盟的硝酸盐指令。

根据土壤特征和农业活动的特点,1995年荷兰政府决定将全国都划定为硝酸盐脆弱规划区。这个决定直接关系到农业发展。行动计划的基本方法是:运用农场水平的无机物结算系统(afarm-level mineralaccountingsystem)和总量平衡方法,估算每个农场每一年的硝酸盐流失量(等于投入量超过作物吸收的量)。政府可以运用这个系统对全国任何年份的来自硝酸盐的环境负荷进行量化评估,并把定点评估地区的富营养化或饮用水质量问题与硝酸盐流失报告联系起来。这个结算系统是分阶段逐步应用的,从1998年开始,首先用于集约化动物养殖业的评估。

行动计划对农田养分的流失量也有明确规定,如果流失量超过标准,就必须缴纳一定的费用,且收费标准随着养分流失量的增加而增加。例如,化肥施用的限量范围被设定,每年可施用于草地的P2O5最大值是200kg/m2。禁止在9月1日到2月1日在易于渗漏的土壤上施用动物粪肥。

按照有关的强制性条款,根据每个农场的粪肥平衡表计算出的农场粪肥剩余要纳税。荷兰还开发了一个粪肥交易系统,目前运行良好。根据这个系统,农场主可以买卖粪肥施用权,这样那些有\富裕接纳能力\面积的农场主就可以向那些面积额度用完了的农场主出售施肥权。这个权利的大小根据这样一个比值来确定,即一个特定农场的最大允许撒播率与实际牲畜存栏率的比值。这个系统设有内在的减少供给的机制,因为每进行一次交易,权利就减少25%,这与土地大小无关。

最后,政府支持二业化再生企业发展,促进粪肥转化利用。这些政策都改变了荷兰农场的收入和环境质量(Helming,1997)。

荷兰还对动物类肥料加工征收剩余类肥料税。税率则根据农场每公顷农田每年所产生的磷的重量来定(OECD,1996)。 欧盟农业污染治理政策的启示

第一,农业环境政策一体化是建立农业污染治理政策体系的前提。

20世纪80年代以来,欧盟环境政策一体化原则逐渐形成和发展,促进了环境政策领域的扩展和环境政策手段的扩大。环境政策一体化是指将环境目标纳入到共同体的其他政策领域。对于农业领域,其重要贡献在于为农业与环境一体化发展提供了指南。根据这个原则,

所有的农业政策在提交给各成员国通过之前,都要根据其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在这个原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业与环境一体化思想,要求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农业政策的时候要对其引起的环境问题加以充分考虑,比如减少农业污染的必要性等等;同样,在制定和实施环境政策的时候也要全面考虑它们对农业产量、收入和价格的潜在影响。这是一个双向的过程。 环境政策一体化,使得环境目标正日益成为欧盟农业政策改革的一个值得期待的部分。1985年的欧盟绿皮书《共同农业政策的远景》,第一次撰写了\农业环境影响\的专节,以引起人们对农业污染问题的关注。这个转折标志着:(1)农业对环境的影响得到认识;(2)农业部门的预算一可以用来支持旨在改善农业活动对环境影响的政策创新。

第二,需要改善农业一环境政策与农业政策以及其他农村政策的协调性。

尽管《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130R条呼吁加大环境与农业的一体化进程,但是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共同农业政策与农业一环境政策背道而驰情况。例如,英国的高地地区的环境脆弱区,经常受到过度牧羊的危害,这降低了该地区的生态质量。如ESA补贴是鼓励农民通过减少养羊头数来减低放牧的压力。但是CAP政策下的山地牧业补偿津贴,却通过按每头繁殖期的母羊进行补贴的方式来鼓励农民保持更多的羊(Shortleetal.,2001)。还有很多这样的例子。这种冲突既增加了自然保护的成本,也降低了政策接受率。

交叉承诺经常用作环境目标与农业政策的更广泛的目标协调一致的手段。有很多不同形式的交叉承诺,比如\红色标签\方法,是指如果农民不遵守环境标准,他们将失去所有获得支持性补贴的资格;\绿色标签\方法,如果农民达到了规定的标准,他们将得到更高水平的补贴;\粉色标签\方法,如果农民违反环境条例,他们将失去部分补贴资格。 可靠的交叉承诺计划的执行是非常困难的。尽管如此,交叉承诺手段仍以虽然有限但日益增长的趋势被欧盟及各国政府采纳(比如挪威把环境条款与可耕地支持补贴挂钩;欧盟对储存品提出环境要求)。英国政府呼吁在未来的CAP中增加环境交叉承诺的应用,并以对可耕地面积支持补贴以及对牲畜头数支持补贴增加环境条款为例,说明了交叉承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DETR,1997)。

第三,需要更准确地确定农业环境政策目标。

农业一环境政策目标应根据当地情况来定义。例如,芬兰只有10%的土地是可耕地,其他大多数都是具有很高生态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土地。然而芬兰对欧盟农业一环境条例(92/2078)的应用还只集中于营养物流失问题,而多样性和景观保护还没有纳入农业一环境规划。这样,农业污染题可以得到缓解,但栖息地保护的努力却会受到阻碍,因为支付计划是以耕地面积为基础(Shortleetal.,2001)。

如果农民之间实现规划要求的机会成本各不相同,统一支付率就是无效的(Hanleyetal.,1998)。此外,许多自愿性支付计划是根据协议规定的管理措施(比如,存栏率减少量,化肥施用减少量)来决定的,但是管理措施与环境效果之间的关系往往是不确定的。所以有人建议根据环境结果来设定政策目标(Shortleet al.,2001)。但是,我们也看到,大多数农业污染问题都具有非点源污染的特征,以环境结果为政策目标也存在问题。以环境结果为目标也许更适合于以野生生物和景观为目标的政策(因为识别认证问题比较容易),而以管理措施为目标更适合于以减少环境恶化结果如水污染的政策。 第四,需要对农业一环境政策进行经济效益评估。

显然,在欧盟农业领域中,几乎所有的环境政策都没有受到任何经济效率标准的评估。这包括成本一有效性和帕累托效率。就拿前者来说,对于经济手段在成本一有效地解决外部性问题方面的作用,很少有正式的认可。在经济手段被使用的地方,主要目的要么是为了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硝酸盐税),要么是作为更好地实现目标的方法(如丹麦的农药税)。在某种程度上,设计针对污染者的税收和许可证市场政策是非常困难的,人们基本上都认为这种政策是不会成功的,它之所以还能存在是因为经济学家贩卖得比较成功(Shortleetal.,

2001)。但是,变化的方向是充满希望的,荷兰计划更强调使用市场和税收手段来实现硝酸盐指令下的政策任务。在整个欧盟,经济手段在环境政策中的一般应用也在增加。

至于帕累托效率,经济学家更愿意看到政府把成本一效益准则应用于农业外部性控制(Hanleyetal.,1999)。在法国、瑞典、挪威等国家,类似的政策也用这种方法进行了评估,但是,在更多的案例,成本一效益准则还没有得到运用。这也许会导致一些大的政策失误。实现欧盟硝酸盐指令而投入的资本真的能得到预期的环境和健康利益的担保吗?丹麦农药行动计划的成本是否太高了?现在,我们还不知道这些重要问题的答案。 第五,需要一个范围更广泛的混合性手段。 在环境政策扩大到农业领域之前,欧盟的环境政策行动规划几乎只依靠法律手段。为了改变这种倾向和做法,促进社会各阶层共同分担责任,欧盟逐渐把环境政策手段扩大到市场、财政、社会等领域,包括法律措施、市场激励、行业支持、财政支持等手段在内的政策体系,运用规划和标准、经济和财政激励、教育和培训、研究与开发、建立环境基金等各种方式,来促进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行动规划的实施。

欧盟各国实行的控制非点源污染的政策有自愿性和强制性两种。不同的政策可以产生不同的效果,其经验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政策。 自愿性政策包括非补偿性和补偿性两种,非补偿性政策会涉及需不需要外部压力(例如引入良好的农业生产规范)问题,它需要积极的或者是中性的成本收益来促进对政策的理解执行,也可以通过农产品保障方案或肥料/农药税收的形式来施加外部压力。补偿性政策(例如农业环境计划)会使农民在执行保护环境措施中得到一定的补偿,通常一个计划可以有多种选择,而且补偿额度决定于选择的数量及难度。欧洲许多国家通常针对一些具体明确的地区采取补偿政策,农民反映较好。

强制性政策主要是立法,例如确定硝酸盐脆弱带、农业化学品的核准计划等。立法可以针对从生产到加工、从农场到整个国家的任何存在风险的情况,除了一些需要特殊处理的严重污染情况外,一般采用非补偿性的政策措施。仅仅依靠立法去管理农民仍存在一定的困难,在立法严厉的国家,农民可能担心自身缺乏竞争力,因此,应结合补偿性自愿计划对农民给予协助。控制非点源污染的立法也可与其他立法相结合,例如与食品安全的立法结合,对农业化学品的类型及数量进行限制。

总之,在欧洲大多数国家中实施\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比较可行,而成功的自愿性政策都引入了咨询系统。此外,还要注意到水质的变化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因此,对所采用政策的效果很难评估,而且,在制定政策时还应考虑到政策环境问题之间的冲突性。 日本

日本在农村环境保护和立法上,实行政策支持、立法配套和部门管理的做法。①政 策支持。如对环保型农户建设,实行硬件补贴和无息贷款支持以及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②立法配套。从总法到具体单项法规,从农业生产投入品到食品加工和饮食业等各个环节法律法规配套,尽可能减少法律法规\盲区\;③部门管理,实行一家为主,多家配合的系列化管理。日本农林水产省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到山林绿化,从农业生产必需的投入品,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废弃物循环利用等,实行一家管理为主,其他部门给予配合,责权明确,管理效果好。

在 20 世纪 90 年代以前,农业面源污染在日本未受到重视。1970 年的\环保国会\关注的是工业污染,农业的身份还只是污染受害者。随着农产品供求状况的改变,以及欧盟等农业环境政策的不断展开,农业的污染加害者身份在日本逐渐得到重视。1992年农林水产省在其发布的\新的食物·农业·农村政策方向\通称\新政策\中首次提出了\环境保全型农业\的概念,开始致力于环境保全型农业的推进。所谓环境保全型农业,是指\充分发挥农业所具有的物质循环机能,在谋求生产率提高的同时,顾及减轻环境负荷的可持续农业\。

随着环境保全型农业的提出,一系列促进环保型农业的法律也相继出台。1999 年 7月 16 日日本正式颁布实施了被命名为《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的新农业基本法。新农业基本法的着眼点不仅是农业劳动者,也不仅是农业。新农业基本法特别强调要发挥农业及农村在保护国土、涵养水源、保护自然环境、形成良好自然景观等方面所具有的多方面的功能。1999 年全称为《关于促进高持续性农业生产方式采用的法律》,简称为《可持续农业法》出台。所谓\高持续性生产方式\,是指对维持和增进由土壤性质决定的耕地生产能力等有益的农业生产方式,包括对改善土壤性质效果好的堆肥等有机质的施用技术、对减少化学肥料和化学农药用量效果好的肥料施用技术及病虫害防治技术。《可持续农业法》针对可持续农业生产方式规定了 3 大类 12 项技术,配合相关的标准实现对农业生产的安全控制。对农业经营者根据都道府县制定的\采用高持续性农业生产方式指南\制定采用计划。计划得到认定的农业经营者,被称为\生态农业者\,并可以享受金融、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为防治养殖业对环境的污染,日本颁布了《家畜排泄物法》,于 1999 年 4 月实施。该法规定一定规模以上的农家,禁止畜禽粪便的野外堆积或者是直接向沟渠排放,粪便保管设施的地面要用非渗透性材料建设,而且要有侧壁,并适当覆盖。作为促进措施,规定对堆肥化设施等的所得税和法人税进行 16%的特别返还,并设定了固定资产税的特例(5 年课税标准减半)。

日本早在 1950 年就颁布了《肥料管理法》,并在执行和发展中进行多次修订。重新修订的《肥料管理法》自 2000 年 10 月开始,该法规定原料中含有污泥的堆肥必须作为普通肥料登记。而在此之前,这类堆肥大多作为特殊肥料对待,销售时不需要成分标识,因而有以特殊肥料的名义对污泥进行不当处理的行为。《可持续农业法》、《家畜排泄物法》及《肥料管理法(修订)》通称\农业环境三法\,除\环境三法\外,围绕环境保全型农业的法规还有《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法》、《有机农业法》、《堆肥品质法》、《农药残留规则》、《农地管理法》等。 成效

20 世纪 60 年代,日本农业面源污染开始加重,日本政府高度重视,开始实施改革,日本实行了世界上最为严格的环境标准,对污染型产业的发展形成了强大的约束力,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了强大的推动力。日本的环境产业经历了从\公害防止型\、\资

源节约型\到\资源循环型\的变迁。如日本的琵琶湖是滋贺县 1400 万人的水源地,也是京都府、大阪府和兵库省水源的重要供给地,从 1950 年开始,随着战后经济快速增长,排放到湖体的污染物大量增加,水质不断恶化,污染极端严重。从 20 世纪 70 年代初开始,琵琶湖实行了严于日本全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与健康有关的指标提高了 10 倍左右。由此可以看出,日本通过采取各种有效的排污减排及其它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的措施,切实使农业环境及水源环境得到了很好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