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课件- 胡正良讲解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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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

THE LAW OF ADMIRALTY

第一章 海事法概论

第一节 海事与海事法的概念 ??一、海事的含义

??狭义的海事(maritime accident, maritime casualty, average accident)

??海上事故、海损事故、海难事故或者海上交通事故的简称。

??《海上交通安全法》

“交通事故”,即“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 ??《内河安全管理条例》

“交通事故”,系指“船舶、排筏、设施的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

火灾及其他事故”。

??广义的海事

??海运事业(maritime adventure)、海上事务(maritime affairs)、海上

活动(maritime activities)等的简称。

??“海事”一词在我国的应用实例

??海事法院与海事庭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 ??海事局(MSA)

??英国:maritime Law = law of carriage by sea + law of

marine insurance + admiralty law ??美国:admiralty law = maritime law

admiralty,admiralty law 与 maritime law 作为同 义词使用,是指“制约海商和海上航行、海上 人员和财产运输,以及一般意义上的海上事务的法律的整体;制约水上商务中产生的合同、侵权和劳工赔偿请求的规则。”

??我国:

??海事法中的“海事”通常指狭义的海事,但有 例外,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海事 请求”。

??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 海事法的表现形式

??一、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

??起草与制定:CMI(Comité Maritime International)、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适用:《海商法》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 268 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

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

保留的条款除外。

??“涉外关系”(foreign-related relations)

我国参加的主要国际条约

??1989 年国际救助公约(1989 Salvage Convention) ??1910 年碰撞公约(1910 Collision Convention) ??1992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 CLC) ??2001 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2001

Convention)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2 COLREGS)*

Bunker

我国未参加的主要国际条约

??1976 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76 LLMC)

??1996 年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1996

HNS Convention)*

??2007 年内罗毕残骸清除公约(2007 Nairobi Wrecks Removal

Convention) *

*未生效

二、国内立法

??《海商法》

??第八章 船舶碰撞(Ship’s Collision) ??第九章 海难救助(Salvage at Sea) ??第十章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第十一章 海事索赔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1993 年交通部根据《海商法》第 210 条制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不满 300 总

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1986 年《民法通则》

??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1999 年 《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第 90 条、第 92 条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立法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效力的确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33 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

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1981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

??第 1 条: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

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第 3 条: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

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199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1991 年 11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

体规定(试行)》 ??2003 年 12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

??国际航运惯例(International Shipping Practice)的含义

??长期国际航运实践中形成的、为人们所普遍遵循的实际做法。

??适用的依据与条件:《海商法》第 268 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 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与国际条约和法律不相抵触、内容合理、众所周知

??表现形式

??书面和非书面

??典型

??《1994 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ork-Antwerp Rules, 1994; YAR)

第三节 海事法的特点 ??法律制度的多样性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制度、海难救助报酬制度、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海事索

赔责任限制制度

??与海上风险的关联性

??制度的产生、发展与消亡与海上风险的关联

??起源的习惯性

??制度及其内容起源于习惯、惯例

??内容的技术性

??内容与航海技术、造船技术、通讯技术等相关

??与一般民事法律制度的排斥性与兼容性

??特别民事法律制度:特别法、 ??缩小一般民事法律制度的差别

第四节 海事法的发展趋势 ??船舶所有人责任日趋加重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提高 ??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扩展 ??救助报酬金额的提高

??共同海损由货方分摊日趋困难

??技术性内容日趋增加

??ISM 、NSM、ISPS

??船舶种类的增加和现代化程度提高

??与海上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法律的关系日趋紧密

??安全与救助、防污染与污染赔偿制度 ??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强制责任保险

??新的国际条约和法律或者其修订不断产生

??重大海事案件的影响

第二章 船舶碰撞 Ship’s Collision

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法律与司法解释

??1992 年《海商法》

??2000 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199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规定》

国际公约

??《1910 年碰撞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with respect to Collision between vessels , 1910) ??*《1952 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未参加)

??*《1952 年船舶碰撞和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未

参加) 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概念 ??《海商法》

??第 165 条:“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

造成损害的事故。前款所指船舶,包括与本法第 3 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第 170 条: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

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 3 条:“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 公务的船舶和 20 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

199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规定》第 16 条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

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 《1910 年碰撞公约》

??第 1 条:公约适用于“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

人身、财产遭受损害。”

??第 11 条:对船舶范围的限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军用船舶或专门用于公务的政府船

舶”。

??第 13 条:“本公约扩大适用于一船由于进行或不进行某种操纵,或由于不遵守规

则,而给他船、或任一船上的货物或人员造成的损害的赔偿,即使碰撞实际上未曾发生”。 结 论

??法律、司法解释和公约从适用的范围来定义船舶碰撞; ??限于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碰撞;

??不包括船舶触碰(allision),与保险法意义上的船舶碰撞范围不同;

??限于海船与海船、海船与内河船之间碰撞

??不包括内河船与内河船之间的碰撞;

??不包括涉及用于政府公务或者军事的船舶;

??船舶与船舶之间发生接触(contact),但扩大适用于间接碰撞;

??浪损(wave damage)、一船与第三船之间碰撞、为避免碰撞而搁浅、触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