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课件- 胡正良讲解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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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船舶

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

? 保障救助的及时性: 1967 “Torry Canyon”、1978 年“Amoco Cadiz” ?

事件的教训

救助合同的变更与撤销

? 《海商法》第 167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一方当事人起诉或者双方当事 人协议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判决或者裁决变更救助 合同:

(一)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二)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者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

? 涉外因素:适用《1989 年救助公约》:法院或仲裁机构还具有撤销合同的

权利。

第四节 海难救助款项

? 《海商法》第 172 条第(三)款:救助款项(salvage payment),是指依照本章规 定,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

? 救助报酬(salvage remuneration):财产救助; ? 酬金(awards):海上人命救助;

? 特别补偿( special compensation ):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 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

救助报酬

? 救助报酬请求权

? 《海商法》第 179 条:“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 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 182 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人;

“无效果,无报酬”(no cure, no pay)原则:取得效果 ? 使被救财产全部或者部分获救

确定救助报酬考虑的因素

? 《海商法》第 180 条: 确定救助报酬,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 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

(二)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海商法》第 181 条: 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是指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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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估计价值或者实际出卖的收入,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及进行 卸载、保管、估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后的价值

前款规定的价值不包括船员的获救的私人物品和旅客的获救的自带行李的价 值。

? 获救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实际净值

? 船员私人物品和旅客自带行李:数量和价值小、不是救助的主要对象 救助报酬的实际金额

? Lex Rhodia(公元前 1000 年):20%

? 早期的 “半数原则”(Moiety Rules): 救助报酬金额为获救财产价值的 50%;

? 1989 年《救助公约》生效之前:Lloyd’s 仲裁统计:获救财产的 5-8%; ? 1989 年《救助公约》生效之后:大幅度提高。

? 采用海上拖航合同或者其他雇佣救助形式,控制救助报酬。

救助报酬的支付主体

? 《海商法》第 183 条:救助报酬的金额,应当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 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各项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 例承担。

? 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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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救助人时救助报酬的分配

? 《海商法》第 184 条: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应当根 据本法第 180 条规定的标准,由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受理争议的法院判决或者经各方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裁决。

特别补偿

? 目的:鼓励对油轮或其他对海洋内陆水域环境损害构成危险的财产进行救助,以保 护海洋和内陆水域环境;

? 起源: LOF 1980 “Safety Net Clause”, 15% salvage expenses,只针对油轮; ? 《海商法》第 182 条:

? 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 法第 180 条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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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年国际救助公约》第 1 条:环境损害(Damage to environment)

? “substantial physical damage to human health or to maritime life or resources in coastal or inland waters or areas adjacent thereto, caused by a pollution, fire, explosion or similar major ev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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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海商法》的区别:

- 公约: coastal or inland waters,任何形式的污染,substantial physical,major events ;

- 《海商法》:污染损害

? 救助人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作业,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 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

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 30%。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并且考虑到本法第 180 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100%。

特别补偿的前提:

? 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救助(《1989 年国际救 助公约》:“环境损害威胁”(threat of damage to environment));

? 没有救助报酬或者报酬少于特别补偿:“无效果,有补偿”(No Cure, Some P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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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补偿的金额:

? 无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100% 的救助费用

? 有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 100 % - 130% - 200% 的救助费用。 ? 本条所称救助费用(salvage expenses) ,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

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确定救 助费用应当考虑本法第 180 条第一款第(八)、(九)、(十)项的规定。 ? 英国上议院 “Nagasaki Spirit” (1997) 1 Lloyd’s Rep.323:

? 对环境污染损害威胁存在之前的救助作业不得请求特别补 偿;

? “公平费率”(fair rate)以实际发生费用确定,不包括利润, 但考虑维持成本。

? 在任何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依照本法第 180 条规定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方可支付,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 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

? 特别补偿支付金额 = 特别补偿金 额 – 救助报酬

? 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

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 ? 特别补偿请求权的丧失

? 本条规定不影响船舶所有人对其他被救助方的追偿权。

? 船东保赔协会特别补偿条款(SCOPIC)

? Special Compensation P&I Clause,国际救助联盟(ISU)、国际船东保赔协 会集团(International Group of P&I Clubs)、船舶所有人协商的结果,不具 有强制力;

? 目的:替代《1989 年国际救助公约》第 14 条,促使救助人尽快完成救助、 简化救助人获得补偿的机制、减少争议 ;

? 只适用于专业救助人,不以船货对环境损害构成威胁为条件; ? 1999 年 8 月起正式使用,并入 LOF 2000;

? 主要内容:

? 救助人(contractor)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使用 SCOPIC;

? 最初担保(initial security):船舶所有人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

内提供银行或者保赔协会出具的满意担保,担保金额为 300 万美元;

? 最初担保提供后,如经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评估,担保数额过高

或者过低,可以重新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提交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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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船舶所有人不提供担保,救助人可通知船舶所有人撤消使用 SCOPIC,则《1989 年国际救助公约》第 14 条特别补偿条款恢复使用;

SCOPIC 报酬(remuneration):以时间和材料为基础(on a time and materials basis),为人工、拖轮和其他船艇、可携式救助设备使用费,实际支付费用(pocket expenses)和应付奖金(bonus,实际支付费用超过费率表计算的费用时,原则上 25%)的总和,按照Appendix A 中规定的 SCOPIC 费率表(tariff)计算。

不影响按照《1989 年国际救助公约》第 13 条计算救助报酬, SCOPIC 报酬仅在高于救助报酬时,支付高出部分; SCOPIC 报酬高出救助报酬的部分,不应作为共同海损; 任何由此产生的争议应提交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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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PIC Tariff

? for each b.h.p. up to 5,000 b.h.p.: US$ 2.00

? for each b.h.p. between 5,001 & 10,000 b.h.p.: US$ 1.50 ? for each b.h.p. between 10,001 & 20,000 b.h.p.: US$ 1.00 ? for each b.h.p. over 20,000 b.h.p.: US$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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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金

《海商法》第 185 条: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 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 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份额。 ? 人命+财产救助(life-property salvage)、财产外的独立人命救助

(independent life salvage):

? 从救助报酬或者特别补偿中分享,获救财产所有人或者船 舶所有人支付;

? 纯人命救助(pure life salvage):无酬金 ? 人命救助对财产救助的辅助性和寄生性。

? 问题:人命救助不能获得报酬,但能否请求救助成本(救助费用)?

? 英国:《Merchant Shipping Act, 1995》Art.5, Part II of Schedule 11: 政府基 金中拨款奖励。

? 我国:财政部、交通部《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奖励的范围是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的重、特大海上搜救

行动,奖励的对象是在搜救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搜救力量。 ? 参与特大事故不超过 4 万元/次,重大事故不超过 3 万元/次。

救助款项的取消或者减少

? 《海商法》第 186 条第二款:

? 不顾遇险的船舶的船长、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财产所有人明确的和合理的 拒绝,仍然进行救助的。

? 第 187 条:

? 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者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 欺诈或者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者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