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课件- 胡正良讲解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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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款项的担保与救助人的留置权 ? 《海商法》第 188 条:

? 被救助方在救助作业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满

意的担保。

? 在不影响前款规定的情况下,获救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获救的货物交 还前,尽力使货物的所有人对其应当承担的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 ? 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

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

被救物的拍卖

? 《海商法》第 190 条:

? 对于获救满 90 日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如果被救助方不支付救助款项也不提 供满意的担保,救助方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拍卖;对于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救助款项的先行给付

? 《海商法》第 189 条:

? 受理救助款项请求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合理的条件下, 可以裁定或者裁决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

? 被救助方根据前款规定先行支付金额后,其根据本法第 188 条规定提供的 担保金额应当相应扣减。

第四章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第一节 共同海损概述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G/A)的定义

??广义的共同海损

??由共同海损行为、共同海损损失、共同海损理算以及共同海损分摊

等内容所构成的海商法上特有的一种损害分摊的法律制度。

??狭义的共同海损

??海损的一种形式,与单独海损相对应;

??海损(Average),是指在海上运输或者其他海上活动中,

船舶、海上运输的货物或者其他海上财产因遭遇海上危险而遭受的灭失或者损坏,海上运输的旅客、船员或者其他人员因遭遇海上风险而遭受的人身伤亡,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或者其他经济损失。海损的本质特征是由海上风险所造成。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P.A.,P/A) :由于风暴、

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等其他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者由于不法行为等原因,所直接造成的财产 的灭失或者损坏,以及费用或者其他经济损失。

??《海商法》第 193 条第一款:“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

(common adventure)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1994/2004 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York-Antwerp Rules:

YAR)规则 A: “共同海损行为,是在,并且只有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海上航程中涉及的财产脱离危险,有意而合理地作出任何特殊牺牲或支付任何特殊费用时,才能存在。” (There is a general average act when, and only when, any extraordinary sacrifice or expenditure is intentionally and reasonably made or incurred for the common safety for the purpose of preserving from peril the property

involved in a common maritime adventure.)

共同海损的两大理论派别

??共同海损范围的确定上价值取向的不同

??“共同安全(common safety)派”:以英国、日本、IUMI(International Union of

Marine Insurers)为代表,船舶和货物所面临的共同危险解除后发生的所有损失及 费用,不得作为共同海损要求分摊。

??“共同利益(common interest)派”:以美国、法国为代表,在共同危险解除后,为

使船舶能够继续安全完成其航程而支付的额外费用 ,也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直至船舶恢复适航条件时为止。

??“共同利益派”占上风:YAR 中数字规则优先于字母规则。 共同海损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个阶段:从公元前 9 世纪至 19 世纪中叶,共同海损制度在欧洲的出现和形成

阶段,航海习惯;

??第二个阶段:从 19 世纪中叶至今,制定国际统一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的阶段;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864 年约克规则 、1877 年、1890 年、1924 年、

1950 年、1974 年、1990 年修正、1994 年、2004 年(38th CMI Conference Vancouver 31/05-04/06/2004)

共同海损制度的评价及展望

??对现行共同海损制度的评价:

??制度过于复杂 ;

??理算费用昂贵、费时 ;

??船货双方在共同海损制度中权利义务失衡:货方需分摊船方可免责的过失

所造成的共同海损;

??收取共同海损担保和分摊额困难 。

??共同海损制度存在的两种观点:

??废除说:以海上保险制度代替共同海损制度 ; ??改革说:对现行制度中不合理内容进行改革。

第二节 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同一海上航程中属于不同利益方的财产存在共同危险

??同一海上航程中具有不同的财产利益方:

??“同一海上航程”(common maritime adventure):船舶和货物或者

其他财产结为一体时的船舶海上运输期间; ??财产利益方:船舶所有人、货主和运费所有人。 ??保险法意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