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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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3 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

3.1供用电设施的设计

3.1.1供用电设计应按照工程规模、场地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地区供用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3.1.2供用电设计应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3.1.3供用电设计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说明;

2施工现场用电容量统计i 3负荷计算; 4 变压器选择; 5配电线路; 6配电装置;.

7接地装置及防雷装置; 8 供用电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3.2供用电设施的施工

3. 2.1供用电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应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3.2.2供用电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编制依据;

3供用电施工管理组织机构;

4配电装置安装、防雷接地装置安装、线路敷设等施工内容的技术要求; 5安全用电及防火措施。

3.2.3供用电设施的施工应按照已批准的供用电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3.3供用电设施的验收

3.3.1供用电工程施工完毕,电气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试验合格。

3.3.2 供用电工程施工完毕后,应有完整的平面布置图、系统图、隐蔽工程记录、试验记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发电设施

4. 0.1施工现场发电设施的选址应根据负荷位置、交通运输、线路布置、污染源频率风向、周边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口发电设施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4.0.2 发电机组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电系统接地型式和接地电阻应与施工现场原有供用电系统保持一致。 2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

3 当两台或两台以上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应采取限制中性点环流的措施。

4发电机组周围不得有明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发电场所应设置可在带电场所使用的消防设施,并应标识清晰、醒目,便于取用。 4.0.3移动式发电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机停放的地点应平坦,发电机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3m; 2发电机金属外壳和拖车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3发电机应固定牢固;

4发电机应随车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5发电机上部应设防雨棚,防雨棚应牢固、可靠。 4.0.4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严禁并列运行。

5 变电设施

5.0.1变电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

5.0.2 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方便日常巡检和维护;

2不应设在易受施工干扰、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 5.0.3变电所对于其他专业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面积与高度应满足变配电装置的维护与操作所需的安全距离; 2变配电室内应配置适用于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3变配电室应设置应急照明;

4变电所外醒目位置应标识维护运行机构、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 5变电所应设置排水设施。

5.0.4变电所变配电装置的选择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箱式变电站时,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A外壳防护等级(IP

码)IP23,且应满足施工现场环境状况要求;

2 户外安装的箱式变电站,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0.5m;

3 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变压器应设置不低于1.7m高的固定围栏或围墙,并应在明显位置悬挂警示标识;

4变压器或箱式变电站外廓与围栏或围墙周围应留有不小于1m的巡视或检修通道。 5.0.5变电所变配电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l油浸电力变压器的现场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8的有关规定。

2箱式变电站外壳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装有成套仪表和继电器的屏柜、箱门,应与壳体进行可靠电气连接口

3户外箱式变电站的进出线应采用电缆,所有的进出线电缆孔应封堵。 4箱式变电站基础所留设通风孔应能防止小动物进入。 5.0.6变电所变配电装置的投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电所变配电装置安装完毕或检修后,投入运行前应对其内部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电气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2变压器第一次投运时,应进行5次空载垒电压冲击合闸,并应无异常情况;第一次受电后持续时间不应少于10min。

6配电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三级配电,宜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末级配电箱口 6.1.2低压配电系统不宜采用链式配电。当部分用电设备距离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小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5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10kW。

6.1.3消防等重要负荷应由总配电箱专用回路直接供电,并不得接入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器。

6.1.4消防泵、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混凝土输送泵等大型设备应设专用配电箱. 6.1.5低压配电系统的三相负荷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6.1.6用电设备端的电压偏差允许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照明:宜为+5%至-10%额定电压;

2一般用途电机;宜为±5%额定电压;

3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宜为±5%额定电压。 6.2配电室

6.2.1 配电室的选址及对其他专业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0.1条、第5.0.2条的有关规定。 6.2.2配电室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成排布置的配电柜,其柜前、柜后的操作和维护通道净宽不宜小于表6.2.2的规定;

表6.2.2成排布置配电柜的柜前、柜后的操作和维护通道净宽(m)

2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柜长度大于6m时,柜后的通道应设置两个出口; 3 配电装置的上端距棚顶距离不宜小于0.5m; 4 配电装置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照明灯具。

6.2.3配电柜电源进线回路应装设具有电源隔离、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功能的电器4 6.2.4配电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柜应安装在高于地面的型钢或混凝土基础上,且应平正、牢固。

2配电柜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可靠接地。门和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采用软铜线进行跨接,配电柜门和框架间跨接接地线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表6.2.4配电柜门和框架间跨接接地线的最小截面积(mm2)

┏━━━━━━━━━━━┳━━━━━━━━━━━━┓ ┃ 额定工作电流L(A) ┃ 接地线的最小截面积 ┃ ┣━━━━━━━━━━━╋━━━━━━━━━━━━┫ ┃ jr。≤25 ┃ 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