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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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城市道路规划设计中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

第九十二条 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宜小于2.5%,大于或等于2.5%时,应符合表24的规定限制坡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路,其纵坡应按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纵坡取值。

第九十三条 属于以下情况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步行人流量大于5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1200辆/h时。行人横过城市快速路时。

第九十四条 规划城区内的铁道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一般每侧按30—50米进行规划设计。

表 24 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与限制坡长(米)

第二节 道路用地构成

第九十五条 道路用地一般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五部分组成。 第九十六条 城市各级道路上机动车道的设置应符合表22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各城区应逐步建立独立的非机动车道路系统,以完善城市的交通体系;非机动车道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一般规定:当非机动车道设置于机动车道两侧时,单侧宽度不少于3.5米;当非机动车道单独设置时,宽度不少于5米。

2、区域规定:(单向最小宽度值) 市中心区、商业区 5.5米 一般地区 3.5米 工业区 3.5米

第九十八条 人行道设置规定(单向最小宽度值): 市中心区、商业区 5米 交通枢纽地段 5米 一般地区 3米 工业区 3米

第九十九条 分隔带分为中间分隔带、机非分隔带、人车分隔带三种,需要设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中间分隔带最小宽度不低于2.5米。机非、人车分隔带最低不小于1.5米,城市出入口通道及公交线路集中的主干道上机非分隔带不宜低于4米。 第一百条 城市道路绿地指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可进行绿化的用地。城市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表25的规定。当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时,可设计成开放绿地。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表 25 城市道路绿地率

第三节 城市广场、停车场

第一百零一条 全市或全区性集会、纪念、生活游览广场和交通广场面积计入道路广场面积,其用地面积标准由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一百零二条 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应不小于2.5米,纵坡应不大于3%,坡道总长度不得超过100米。

第一百零三条 公共停车场(库)应主要设置于市中心、商业区、体育中心及主要交通枢纽处。公共停车场的位置和规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一百零四条 公共停车场应有良好的视野。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交叉口距离按表15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 加油站规划

第一百零五条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中关于城市公共加油站(加气站)服务半径的要求,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

第一百零六条 在进行加油站布点时,应避开路口(一般要求离开路口100米以上),尽量安排在路段中间。

第一百零七条 在取用地下水的水厂水源保护区及市区取用浅层地下水的水厂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加油站建设,不得新建加油站。

第六章 市政设施与工程管线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一百零八条 城市给水应采取集中供水,严格控制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非居民生活用水不宜采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分质供水。

第一百零九条 城市配水管网应逐步形成环状,城郊的村镇应纳入城网统一供水。

第一百一十条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深井周围30米范围内(岩溶水及易受污染的深井可相应扩大),严禁设置厕所、污水坑、粪坑、渗水坑及垃圾堆等。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给水规模确定,必要时应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水厂厂区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第一百一十二条 加压泵站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第一百一十三条 新建城镇和城市新建区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旧城区结合旧城改造逐步实现分流制。

第一百一十四条 污水处理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位置和污水收集范围,按远期规模确定用地面积。污水处理厂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厂址宜选在无洪涝威胁,地质条件较好,地下水位较低,便于排放尾水和消纳污泥,兼顾农田灌溉的城市下游地区。排水口设置应不影响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在取水口下游不少于1000米。厂区宜设在城市生活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根据规模大小,宜与居住区或公共建筑保持不少于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排水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第二节 电力、通信

第一百一十六条 火力发电厂宜在三类工业用地内选址,应满足环保要求,地质条件好,水源充足、燃料供应便利,有煤灰场地,有高压架空线出线条件,且有发展余地。热电厂供气半径一般不超过4000米。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变电所的所址选择应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无腐蚀变电设备的环境污染,与有关设施(如军事、通讯、机场等)应根据规定保持一定的距离。

第一百一十八条 35—110KV变电所,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按户内式设计。城市中心区域110KV变电所在技术经济方案合理的条件下,应尽量做成地下式。

第一百一十九条 配电所在市中心地区、住宅小区、高层楼群、旅游网点等区域内应采用户内结构并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 第一百二十条 高层建筑供电优先考虑在建筑底层或地下层设配电所或开闭所。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城市用地紧张,选址困难或用电容量小而分散的建筑群宜采用箱体移动式配电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 居住小区每个配电所(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米,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每1.2—2.0万户设一座开闭所,建筑面积200—300平方米,用地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路灯配电室可与供电配电所合并设在其他建筑内,建筑面积20—40平方米。

第一百二十三条 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路、繁华街道、重要风景旅游景区及新建居住区应采用地下电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26的规定。

表 26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米)

注: ①居民区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人口密集地区;

②非居民区指居民区以外的地区,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房屋稀少的地区 ③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

第一百二十五条 建筑物退后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距离及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表27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六条 综合电信业务楼的选址应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带有微波通信设备的宜在城市中心区外选址,其周围建筑物的高度不应阻挡微波通道;不带有微波通信设备的应接近线路网中心,本着服务大众的原则,可在城市中心区选址。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电话交换局的设置密度控制在每9—10K㎡一个,可与综合电信业务楼合建。

表27 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米)

第一百二十八条 城市移动通信基站的天线高度不宜大于45米,基站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00米。 第一百二十九条 电信管道的路由和断面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的要求。 第一百三十条 城市中各类电信管线应埋地敷设,路由相同的应同沟敷设。

第一百三十一条 规划小区中应根据容量设置弱电设备机房,可将通信、有线电视、宽带等弱电设备集中放置,机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

第一百三十二条 微波通信站应设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区,城市中可与高层建筑结合建设,微波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低于100米。

第三节 燃气、热力

第一百三十三条 城市燃气气源厂(门站)应位于城市的下风向并留出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地带,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等条件;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防火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穿越,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穿越;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一百三十五条 燃气储配站应远离居民稠密区、大型公共建筑、重要物资仓库以及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靠近城市道路,宜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地势平坦,工程地质条件好,地面高出防洪标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用燃气调压站的设置一般采用区域调压站。中、低压调压站服务半径500—1000米。应设在用气比较集中的地区,但尽量避开闹市区。调压站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表28的规定。

表28 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米)

注:①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燃气设计压力(表压)分级(米pa):高压(A)2.5≤P≤ 4.0;高压(B)1.6<P≤2.5;次高压(A)0.8<P≤1.6;次高压(B)0.4<P≤0.8;中压(A)0.2<P≤0.4;中压(B)0.01<P≤0.2;

②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 ③括号中数据为调压柜与其他建(构)筑物水平净距。 第一百三十七条 城市热力网的布置应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考虑热负荷分布,热源位置,与各种地上、地下管道及构筑物、园林绿地的关系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多种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热力管道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道路上的热力管道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并宜敷设在车行道以外的地方,同一条管道只沿街道的一侧敷设; 2、穿过厂区的城市热力管道应敷设在易于检修和维护的位置;

3、热力管道选线时宜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滑坡危险地带以及高地下水位区等不利地段。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继泵站、热力站应降低噪声,不应对环境产生干扰。当中继泵站、热力站设备的噪声较高时,应加大与

周围建筑物的距离,或采取降低噪声的措施,使受影响建筑物处的噪声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当中继泵站、热力站所在场所有隔振要求时,水泵基础和连接水泵的管道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一百四十条 中继泵站、热力站的站房应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

第一百四十一条 热水热力网民用热力站最佳供热规模,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不具备技术经济比较条件时,热力站的规模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1、对于新建的居住区,热力站最大规模以供热范围不超过本街区为限。

2、对已有采暖系统的小区,在减少原有采暖系统改造工程量的前提下,宜减少热力站的个数。

第四节 消防、人防

第一百四十二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应消防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应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靠近道路交叉口。 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米。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建筑物的门洞作为消防通道时,其净高和净宽均不应小于4米;作为消防通道的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多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米时,应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第一百四十六条 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队尽快到达火场,即从接警起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点为一般原则。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宜为4—7平方公里。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交通、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应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 第一百四十八条 民用建筑应按以下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第一款规定和住宅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修建防空地下室。

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款规定和住宅建筑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4、新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住宅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5、城市危房翻建住宅项目,翻建住宅按新建住宅项目标准执行。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地下人防工事与地面应有便捷的交通联系。独立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两个以上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支路附近。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进排风口、排烟口、防爆口等,应结合地面建筑物和周围环境条件合理布置,有利于防空、排水和隐蔽伪装。

第一百五十九条 凡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应穿过其围护结构。如因条件限制,允许管径小于70毫米的供水、采暖管道穿越,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第五节 工程管线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