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表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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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无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第三条 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 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

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

(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

第七条 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除贷款本金、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八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之和。该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该比

例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具体起始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则保险期间至实际还款日结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填写投保单。

本保险合同项下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申请的贷款仅可用于个人消费(不包括机动车购臵)、生产经营等用途。投保人

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投机等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活动。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审核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投保人违约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贷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事先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索赔申请书; (二) 保险单正本; (三) 贷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