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指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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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指引

一、政策法规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3号公告)。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粤民民﹝2013﹞286号)

二、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会章。内容主要包括说明注销登记的原因、清算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社会团体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注销文件(若无主管单位可不提供此文件);

3、清算公告(需在《珠海特区报》上刊登告知债权债务人,公示期为60天);

4、盖骑缝章的《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5、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和会议签到名册(决定注销登记并对清算结果进行确认、需经法定代表人、监事长(监事)共同签署并盖会章);

6、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7、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税务事项通知书及银行出具的

已销户申请表底单;

8、社会团体全部印章和财务凭证;

9、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备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市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和注销清算审计报告的审计费用由财政经费承担,被审计的市级社会组织按照审计的要求应积极主动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现就申请方式及流程通知如下:

(一)、社会组织因法定代表人变更和注销登记需要进行离任审计和清算审计的,应当先联系市民政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

(二)、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和被审计的市级社会组织;

(三)、市级社会组织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到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递交变更或注销的申请材料。 三、不予注销登记的情形

1、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2、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的。 四、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机关向上级请示或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不计在内)。

五、咨询及联系方式

表格下载:http://shzz.zhuhai.gov.cn/ 申报网址:http://zh.npo.jmeii.com/ 咨询电话:2538378、2538019、2538120

受理地址: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