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烃球罐紧急切断阀选型设计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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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阀盖与填料选型设计

4.4.1 阀盖应选用符合制造厂标准的整体式或螺栓式结构。 4.4.2 阀盖的压力、温度额定值及材质应与阀体一致。 4.4.3 阀盖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操作温度为0℃~232℃时,应选用普通型阀盖; b) 当操作温度低于0℃时,应选用长颈型阀盖;

c) 对于高毒性、强致癌物等高危害性介质,应选用波纹管密封型阀盖。

带波纹管密封的阀应配有压力表,当波纹管泄漏时应有指示。

4.4.4 紧急切断阀的密封填料及填料函结构应选用双层密封填料结构。 4.4.5 紧急切断阀应选用增强型柔性石墨填料(密度≥1360kg/m3)并配有上下密封环,选用其它密封填料应满足API 607或API 6FA标准。 4.5 执行机构选型原则

4.5.1 在有可靠仪表气源的场合应选用气动执行机构,在没有仪表气源的场合应按4.1.2及4.1.3条执行。

4.5.2 应根据工艺对阀门最大关闭压差、阀体口径及关断时间的要求,合理选择执行机构的额定输出力矩并进行核算。执行机构的安全系数、尺寸(活塞面积)应由制造厂选择,确保不会对阀杆和阀座造成损害。

4.5.3 执行机构应能保证阀门在各种工况下(包括最大差压)平稳开启及关闭,执行机构的输出力矩应至少留有50%的安全系数,即执行机构的输出力矩应为阀门最大扭矩的1.5倍,并且不应对阀门造成损坏,执行机构应有限位保护功能。

4.5.4 阀门制造厂应提供阀门最大破坏扭矩,阀轴的强度应至少按执行机构最大扭矩的1.15倍选定。

4.5.5 紧急切断阀的全行程关断时间不应超过1s/英寸阀门通径(如:DN = 6”的阀门,关断时间≤6s)。

4.5.6 紧急切断阀的全行程打开时间应符合安全和工艺操作要求。

4.5.7 气动执行机构应配有与阀轴直接相连的阀位指示器。阀的开、关位置应采用文字明确标识。

4.5.8 执行机构与阀体的连接应符合ISO 5211标准或制造厂标准。 4.5.9 紧急切断阀的执行机构不应设置行程机械限位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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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0 执行机构的电子/电气部分的防爆等级不应低于安装场所的防爆等级,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EC 60529规定的IP65。

4.5.11 在液化烃球罐区的火灾危险区外应设置紧急切断阀的现场操作开关,其接点信号直接送至气动执行机构的电磁阀或电液、电动执行机构的ESD动作端子,用于在紧急情况下现场手动关闭紧急切断阀。

4.5.12 执行机构应在阀门制造厂装配及测试合格后,由阀门供货商整体供货,执行机构在工厂调试后,应作永久定位标记,确保现场安装时不至于发生位置变化,执行机构供货商应协助阀门供货商做好工厂及现场的安装及调试工作。 4.6 气动执行机构选型设计

4.6.1 紧急切断阀应首选仪表空气故障关型(FC),选用弹簧返回型单作用气缸执行机构,弹簧表面应做防腐处理。

4.6.2 当工艺特别要求阀门为仪表空气故障保持型(FL)时,应选用双作用气缸执行机构并配有仪表空气储罐,阀门保位时间不应低于48h。

4.6.3 气动执行机构的规格应确保阀门在下述条件下能够全行程动作:上游操作压力(P1)的125%或最大切断差压(ΔPmax)的110%,二者取较大值。 4.6.4 气动执行机构的尺寸应根据仪表空气的最低压力来计算并选型,当仪表空气的最低压力值无法确定时,应按照415 kPag计算。

4.6.5 气动执行机构及其组件的强度应至少能承受执行机构产生的1000kPa的推力。

4.6.6 电磁阀、限位开关、手轮/手柄、气动继动器、气动保位阀、快速排气装置、气动先导阀、空气过滤减压器及储气罐等附件的选用应符合阀门规格书的要求,所有附件的安装不得影响阀门的火灾安全和故障安全。

4.6.7 在气动执行机构的气缸上应能加装易熔塞,易熔塞的熔点宜为250℃,当气缸温度达到或超过易熔塞的熔点时,易熔塞熔化将气缸内的压力泄放掉,使另一侧气缸内的弹簧或储气罐内的压缩空气推动活塞将阀门关闭。 4.6.8 在气动执行机构的气路上应能加装手动阀,现场操作手动阀能将阀门关闭,该手动阀应设铅封保护。

4.6.9 用于紧急切断阀的电磁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磁阀应选用直接作用式、至少5.5毫米流通孔径、316不锈钢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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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电磁阀应选用24V DC供电、最大功耗≤4W、高温(等级 H)绝缘

耐用型及长期带电型线圈;

c) 用于弹簧复位型单作用执行机构的电磁阀应为2位3通型、通用型

及断电排气式,用于双作用执行机构的电磁阀应为2位4通型或2位5通型。

d) 电磁阀的防爆等级不应低于Exd IIB T4,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4.6.10 用于紧急切断阀的储气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储气罐应为碳钢材质, 符合TSG R0004-2009规范,并具有压力容

器证书;

b) 储气罐最小容积应满足阀门在415kPag仪表空气压力下阀门全行程

开、关各1次的储气量。

4.6.11 气动执行机构的气源质量及供气配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气动执行机构的气源质量应符合SH 3020-2001规范;

b) 所有气动附件应直接安装或用管线连接在执行机构上,所有气动附

件的放空口及进气口均应安装防虫网。气动管路应采用316不锈钢管(tubing),应采用双卡套压接型316不锈钢管件;

c) 常用的配管尺寸为:12 mm OD×1.5mm,16 mm OD×1.5 mm,供气

配管的管径应确保阀门的关断时间要求;

d) 气动执行机构和所有气动附件的气动连接口均应采用符合ASME

B1.20.1标准的英制NPT螺纹接头;

e) 每台气动执行机构均应配备单独的气源球阀及空气过滤减压器,空

气过滤减压器应具备自动排放功能,并配有输入、输出压力表。

4.6.12 气动执行机构的手轮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手轮应为侧面安装型,除非执行机构有特殊要求;

b) 手轮的手动和自动位置应有明确标识,自动位置应带有锁定机构; c) 手轮必须能实现在无动力和阀门最大负载设计条件下操纵执行机

构;

d) 阀门开/关操作方向应明确标注在手轮上,手轮不得用作行程机械

限位器。

4.6.13 限位开关应为隔爆接近式干触点型,防爆等级不应低于Exd IIB T4,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4.6.14 气动执行机构及其附件应有防火措施,首选安装防火保护罩,防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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罩应符合UL 1709标准,能够在1093℃下,抵抗烃类火灾30分钟。 4.7 电动执行机构选型设计

4.7.1 电动执行机构应采用负荷分级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电力电源供电,电源应为380V AC、50Hz三相或220V AC、50Hz单相。

4.7.2 电动执行机构的整体防爆等级不应低于Exd IIB T4,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4.7.3 电动执行机构应为智能型,应包括电动机、接触器、蜗轮蜗杆、手轮、离合机构、控制/联锁单元、显示单元、自保装置、电池、扭矩开关及阀位开关等。

4.7.4 电动执行机构应为非侵入红外设置型,能在现场用红外线遥控器进行各种参数的设置及调整、进行执行器和阀门的故障自诊断、并通过LCD显示阀位(数字百分数)、压力、诊断及故障等信息,当动力电源断电时,LCD显示器仍可显示各种信息。

4.7.5 从DCS或SIS到电动执行机构的控制及联锁信号应采用硬接线干触点信号,触点容量不应小于24VDC、1A。

4.7.6 电动机产生的最大扭矩应至少超过150%堵转扭矩,扭矩开关的最大设定值不得超过堵转扭矩。

4.7.7 电动执行机构应具有电动机过热、超扭矩、防冲击、瞬间反相、阀门防卡死等自保措施,并具有自动相位校正、掉相校正及故障报警功能。 4.7.8 电动执行机构控制及联锁回路的设计应确保来自控制系统或SIS系统的紧急停车信号(ESD)能够对电动执行机构的自保功能及其它控制信号进行超驰。

4.7.9 电动执行机构应具有阀位开关和扭矩开关来停止阀门在关闭及打开方向上运动。扭矩开关应具备快速切断功能,适合于重负荷操作,同时应采用滑动接触,满足控制电压的要求。

4.7.10 电动执行机构的手轮为标准配置,离合机构的设计,应确保电动机操作优先于手轮操作,无论何时,当电动机一启动,手轮操作应自动脱开。 4.7.11 电动执行机构及其附件应有防火措施,首选安装防火保护罩,防火保护罩应符合UL 1709标准,能够在1093℃下,抵抗烃类火灾30分钟。 4.7.12 电动执行机构的动力电缆及信号电缆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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