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烃球罐紧急切断阀选型设计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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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条规定。

4.8 电液执行机构选型设计

4.8.1 当发生火灾或联锁要求紧急切断阀关闭时,电液执行机构应能实现下列功能:

a) 当遥控或就地触发联锁动作(切断控制电源),液压电磁阀非励磁

失电泄油,电液执行机构在弹簧作用下推动活塞关闭阀门; b) 现场按下手动泄放阀按钮或打开手动泵泄放阀,电液执行机构在弹

簧作用下推动活塞关闭阀门;

c) 在电液执行机构的液压系统上应能加装易熔塞或易熔环,易熔塞或

易熔环的熔点宜为250℃,当液压系统温度达到或超过易熔塞的熔点时,,电液执行机构的液压系统通过易熔塞或易熔环熔化联锁动作关闭阀门;

d) 液压系统故障时阀门的位置应与安全联锁时阀门的位置相同。

4.8.2 电液执行机构应选用单作用弹簧返回型液压执行机构。

4.8.3 电液执行机构应为智能一体型,应包括电/液动力装置、蓄能设备、液压油站、手动操作装置、液压电磁阀、开关及按钮、接线盒、电控箱、阀位开关、电子控制单元及故障报警信号单元等。

4.8.4 电液执行机构应为非侵入红外设置型,能在现场用红外线遥控器进行各种参数的设置及调整、进行执行器和阀门的故障自诊断、并通过LCD显示阀位(数字百分数)、压力、诊断及故障等信息,当动力电源断电时,LCD显示器仍可显示各种信息。

4.8.5 电液执行机构应具有现场“就地控制/远程控制”选择开关及就地阀门“开/关”按钮,选择开关应带有安全保护功能(自锁)。

4.8.6 电液执行机构可以接受就地、远程控制信号及电子控制单元紧急切断信号(ESD)关闭切断阀,ESD信号具有最高优先级。

4.8.7 电液执行机构至少应为上位系统(如SCADA)提供下列状态信息:

a) 阀门全开、全关状态;

b) 阀门处于就地控制、远程控制、实验状态; c) 蓄能器液压油压力、开/关/实验阀位信号;

d) 电源、电动机、蓄能器、执行器等故障报警及诊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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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 电液执行机构应确保在系统断电时阀门处于全关状态,不允许自行打开,仅当执行机构接到上位系统开阀信号时才能打开,此时应确保蓄能器有足够的动力。

4.8.9 电液执行机构应有蓄能设备并能通过电动机对蓄能器储能,蓄能器应保证当执行机构的动力电源中断时,阀门能运行到预先设定的位置,蓄能器的静态保压时间不得低于48h。

4.8.10 电液执行机构应配有带锁定机构的手轮或手动液压机构,用于就地操作执行机构使阀门开或关。

4.8.11 电液执行机构应采用380V AC、50Hz三相或220V AC、50Hz单相电源供电,额定功耗不应超过1kW,其整体防爆等级不应低于Exd IIB T4,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4.8.12 液压电磁阀应采用24V DC电源供电,额定功耗不超过15W,防爆等级不应低于Exd IIB T4,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电磁阀线圈应符合IEC 60085耐热等级“F”绝缘要求及长期带电型。

4.8.13 阀位输出信号应至少为2个(全开、全关)无源触点,触点容量不应小于24V DC、1A。

4.8.14 液压缸应配备就地液位计及压力表。

4.8.15 执行机构的液压油应能在现场环境下正常工作。

4.8.16 电液执行机构及其附件应具有防火措施,首选安装防火保护罩,防火保护罩应符合UL 1709标准,能够在1093℃下,抵抗烃类火灾30分钟。

5 检验与测试

5.1 阀门检验与测试

5.1.1 阀门的通用检验与测试应符合IEC 60534-4或API 598标准。 5.1.2 阀门的火灾安全测试应符合API 607 或API 6FA标准。 5.1.3 阀门的其它特殊检验与测试应根据买方要求。 5.2 执行机构检验与测试

执行机构的检验与测试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5.2.1 外观与完整性检验,包括防爆、防火、压力容器等认证证书和质量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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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电气和机械运行测试;

5.2.3 气动回路或液压回路密封测试; 5.2.4 开关时间测试; 5.2.5 行程和扭矩测试;

5.2.6 限位装置和信号回讯测试; 5.2.7 所配附件性能测试;

5.2.8 综合故障报警及诊断测试(仅对电动执行机构和电液执行机构); 5.2.9 其它由买方或制造厂认为必要的检验与测试;

5.2.10 供货商应提供完整的工厂检验与测试程序及测试报告。 5.3 整体检验与测试

执行机构单独测试完成后,还应送到阀门制造厂进行整体检验与测试,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5.3.1 外观与完整性检验,包括防爆、防火、压力容器等认证证书和质量检验报告;

5.3.2 和阀门配合后的各项功能测试; 5.3.3 气动回路或液压回路密封测试; 5.3.4 行程和扭矩测试;

5.3.5 限位装置和信号回讯测试; 5.3.6 所配附件性能测试;

5.3.7 综合故障报警及诊断测试(仅对电动执行机构和电液执行机构); 5.3.8 其它由买方或制造厂认为必要的检验与测试;

5.3.9 供货商应提供完整的工厂检验与测试程序及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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