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管理人员处分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管理人员处分暂行办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37c8188b83d049649b6658ed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管理人员处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其他直属机构的管理人员及委派到控股公司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对生产安全责任管理人员的处分按照股份公司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发布的指令、决定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1

(二)未建立、健全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未组织制定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

(七)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整改或防范措施不力;

(八)未组织制定或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事故发生后未及时组织抢救或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次生事故;

(十)违章指挥,强令员工违章作业;

(十一)违反规定搞突击、抢进度组织生产及工程建设; (十二)批准不符合规范的设计或擅自更改设计,使建设项目存在严重缺陷;

(十三)批准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

2

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

(十四)批准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十五)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及工程建设;

(十六)员工违反反违章禁令; (十七)其他过失或不作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有关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项目批准部门在项目未通过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批准立项;

(二)工程管理和工程监理部门对在建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管理不善、监督不力;

(三)设计部门在设计上存在错误或缺陷;

(四)发包管理或工程委托部门对发包或委托的项目,提供的作业场所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五)生产技术部门未及时组织制定、修订操作规程; (六)生产运行(调度)部门停工措施不当、超负荷生产,

3

或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组织开工,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七)设备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组织对机械设备、安全装置进行检验、检修,设备有缺陷、无防护设施,超过期限运行;

(八)制造、安装、施工、检修及验收部门分别存在制造、安装、施工、检修及验收的错误或缺陷;

(九)质量管理部门把关不严,或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

(十)物资采办部门购买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

(十一)人事培训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制定员工安全培训计划,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上岗;

(十二)有关部门未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项目立项,安全部门未按规定对立项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进行监督;

(十三)其他相关部门存在过失或不作为。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