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管理人员处分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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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责任,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有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情形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轻重,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二)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三)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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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四)对一般事故A级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八条 对于在同一生产年度内发生多起或三年内连续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分别参照第七条加重处分。

第九条 对发生的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根据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 对承包商发生事故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人员,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一条 需要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因事故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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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石油监字〔2003〕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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