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10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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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依据约定的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以及索赔等事项,对合同范围内部分完成. 中止.竣工工程项目进行计算和确定工程价款的文件2.0.2 竣工结算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全部工作,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发依据约定的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以及索赔等事项,最终计算和确定竣工项目工程价款的文件2.0.3 分包工程结算

总包人与分包人依据约定的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以及索赔等事项,对完成.中止 .竣工分包工程项目进行计算和确定工程价款的文件

2.0.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2.0.5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并取得注册证书的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

2.0.6 造价工程师

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7 造价员

取得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分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8 结算编制和审查委托人

委托他人编制工程结算的总包人或分包人;委托他人审查工程结算的发包人或投资人。

2.0.9 结算编制和审查受委托人

接受结算编制人或结算审查人的委托,承担结算编制或结算审查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2.0.10 结算审查对比表

工程结算审查文件中与报审工程结算文件相对应的汇总,明细等各类反应工程量。单价,合价,总价等内容增减变化的对比表格

2.0.11 工程结算审定结果签署表

由审查工程结算文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由审查单位,承包单位和委托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共同认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格,并签字,盖章的成果文件。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原则

3.1.1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以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3.1.2 在结算编制和结算审查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和客观公正的原则。拒绝任何一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要求。

3.1.3 结算编制应当遵循承发包双方在建设活动中平等和责、权、利对等原则;结算审查应当遵循维护国家利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应以遵守职业道德为准则,不受干扰,公正、独立的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3.1.4 工程结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进行结算编制和结算审查时,应依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台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开展工作,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工作计划和工作组织,掌握工程建设期间政策和价款调整的有关因素,认真开展现场调研,全面、准确、客观地反应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确定和调整的各项因素

3.1.5 工程结算编制严禁巧立名目、弄虚作假、高估冒算,工程结算审查严禁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提供虚假结算审查报告。

3.1.6 承担工程结算编制或工程结算审查咨询服务的受托人,应严格履

行合同,及时完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工作。

3.1.7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工程结算编制,其成果文件一般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

3.1.8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查,其成果文件一般应得到审查委托人、结算编制人和结算审查受托人以及建设单位共同认可,并签署“结算审定签署表”。确因非常原因不能共同签署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单独出具成果文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1.9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进行工程结算审查时,应独立的开展工作,有权拒绝其他人的修改和其他要求,并保留其意见。

3.1.10工程结算编制应采用书面的形式,有电子文本要求的应一并报送与书面形式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本。

3.1.11工程结算应严格按工程结算编制程序进行编制,做到程序化、规范化,结算资料必须完整。

3.1.12结算编制或审核委托人应与委托人在咨询服务委托合同内约定结算编制工作的所需时间,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编制工作。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结算编制或审核受托人应以财务部、原建设部联合分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四十条有关结算期限规定为依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结算编制或审查工作。结算编制或审查委托人未在合同约定活规定期限内完成,且无正当理由延期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2 结算编制文件组成

3.2.1 工程结算文件一般由工程结算汇总表、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单位工程结算汇总表和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零星)工程结算表及结算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