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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八、 工程变更

20. 工程设计变更

20.1 甲方交付的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以及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记录,会议纪要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

20.2 甲方有权根据开发需要,对图纸进行变更。乙方应及时按变更施工。所有设计变更,须经甲方盖章认可后,乙方才能按变更施工。

20.3 乙方如需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须经甲方及建筑设计单位同意。 20.4 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在施工前及时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甲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甲方盖章认可后实施,并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乙方未及时发现设计施工图中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发现的错误或不合理之处造成返工等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21. 变更签证

21.1 签证单的签证程序必须严格按照合同附件执行,否则,视为无效签证单。无效签证单甲方不予承认,责任由乙方自负。 九、 工程分包管理

21.2 未经甲乙方许可,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方。

21.3 丙方应提供甲方分包工程的进场条件,并提前通知甲方。 21.4 丙方应服从乙方的管理。丙方须与乙方签订总承包管理合同。 21.5 甲方制定《总包管理协调工作细则》,作为合同附件,丙方均应遵守。 十、 竣工验收与结算

22. 竣工验收 22.1 竣工验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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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丙方完成本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有竣工图及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 有本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 有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 丙方承包范围内各专业已经通过专项验收; (6) 有丙方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22.2 竣工验收以施工验收规范、验收标准、政府有关规定及施工图纸、设计要求等为依据。

22.3 窗安装完毕后,丙方会同乙方做好窗成品保护。如丙方未按合同约定配合做好成品保护,致使窗损坏的,由丙方负责。

22.4 丙方应按乙方、监理单位、消防主管部门、城市建设档案整理要求,在工程施工过程及时做收集汇总、整理工程档案。

22.5 丙方应在工程总体竣工验收之前20个日历天前将完整的、符合当地档案馆要求的相应工程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提交给乙方、监理公司进行审核。如果丙方的工程技术资料符合验收要求,则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如果资料不符合验收要求,则由丙方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补充、完善后,再进行验收。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均由丙方负责。工程(含单项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视为合格,由此而发生的质量问题应由甲方承担。

22.6 工程竣工后,应绘制竣工图。竣工图应准确反映实际施工情况,设计变更和实际的施工变更必须在竣工图上全面、准确地反映。竣工图上无反映的,不结算;竣工图上反映不正确的,需改正后才能结算;竣工图严重不准确的,由丙方重做,并罚款壹万元。

23. 竣工结算

23.1 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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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有效的结算资料。

(1) 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需经甲方现场工程负责人及其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确认)、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需经甲方现场经办人员及其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并且符合本合同对签证的时间要求)、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业务联系单、材料定价函、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稿(书面稿和Excel格式的电子版[若有])。

(2) 工程签证必须有配套的经甲方盖章的工程联系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如不能完整提供视为丙方放弃此项权利,不予结算。

(3) 有效的结算资料必须为原件,而且不能另补,因甲方原因造成没有存档的除外。

23.2 甲方收到丙方送交的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后90天内进行资料核对、造价计算并安排对数,确定工程造价或提出修改意见。

23.3 竣工资料必须正确反应现场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正确绘制。若发现竣工图失实或弄虚作假,每发现一处扣除丙方违约金50元,发现两处扣除150元,发现3处扣除600元,发现4处扣除3000元,依此类推。发现十处以上,除扣除违约金外,丙方须重新绘制竣工图。

23.4 丙方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甲方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明确答复,甲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出具的结算书有效,丙方不得有异议。

23.5 在竣工结算审核期间,丙方有义务及时配合甲方或甲方聘请的审计单位的审查工作,提供甲方或审计单位需要的资料和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在甲方或甲方聘请的审计单位催促后10天内,丙方仍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及不签字认可结算结果的,甲方或甲方聘请的审计单位有权自行审查,出具的结算书有效,丙方不得有异议。

23.6 丙方应如实编制报送工程结算,如果经甲方(含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审核后,其报审结算价超出审定价的10%(如各地行政主管机关有不同要求,可按其要求修改),则以超出审定价10%以外的金额(即送审结算价与审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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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110%的差额)的10%作为违约金,在其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24. 工程移交

24.1 工程竣工验收前丙方应完成场地清理(包括建筑物周围的堆积物及红线内的余泥清运,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的拆除),并将门窗、玻璃、地面、墙面及室内外设施清扫干净。

24.2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7天内丙方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撤离除非收尾工程所需的临时设施、人员、材料和设备,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交付及退场时间。丙方完成撤场并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签署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丙方逾期未向甲方完成移交手续造成甲方使用时间延误的,视为竣工日期拖延,丙方按竣工日期拖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

24.3 工程移交甲方之前,丙方负责维护。如甲方提前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坏所需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丙方交付时间晚于合同约定则仍由丙方承担全部责任。

24.4 在小业主验房期间,丙方应在项目工地现场派驻维修人员,随时对窗出现的问题进行维修。

25. 质量保修

25.1 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限一般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止,并不得低于建设部80号令规定的期限。

25.2 工程竣工验收前,甲方和丙方共同签署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十一、 索赔和争议

26. 索赔

26.1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丙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丙方的其他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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