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三旧改造政策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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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旧村 ”改造 6、主要工作流程:

附件:全市52条全面改造“城中村”名单 越秀区:杨箕、登峰、西坑、瑶台(4条), 海珠区:官洲、琶洲、沥滘、红卫、东风、三滘(6条),

荔湾区:花地、茶滘、东漖、西塱、坑口、坦尾、河沙、五眼桥、西郊、东塱、南漖、沙洛、海南、海中、海北、增滘、龙溪、葵蓬(18条),

天河区:猎德、冼村、石东、林和、石牌、棠下、棠东、小新塘(8条),

白云区:三元里、萧岗、江夏、陈田、棠下(5条), 黄埔区:文冲、横沙、下沙、长洲、深井、茅岗、南岗(7条),

萝岗区:黄陂、玉树、暹岗、华沙(4条)。

二、 “旧厂 ”改造 1、适用条件

⑴、54平方公里或其他通过审批纳入计划的“旧厂” ⑵、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⑶、用地权属明确

二、“旧厂 ”改造

2、国有用地的处置主要模式及特点 模式 自行改造,补交地价 公开出让,收益支持 用地性质 商品住宅除外 主体 土地出让方式 出让金补交或取得收益标准 企业 协议补交出让金 教育、科研、设计、文化、卫生、体育等非经营性用途和创意产业等按综合办公用途基准地价30%计收土地出让金,改作商务办公等经营性用途的,按新旧用途基准地价的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方式一:规划(毛)容积率在3.5以内的,按土地出让成交价的60%计算补偿款,超出规划(毛)容积率3.5的不参与 方式二:规划(毛)容积率在3.5以内的,按原址用地、房屋及设备收购评估价格、加上土地出让成交价扣除收购价款后的土地纯收益的40%计算补偿款,超出规划(毛)容积率3.5的,按原址用地、房屋及设备收购评估价格、加上(毛)容积率3.5以内部分用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扣除收购价款后的土地纯收益的40%计算补偿款,超出部分产生的土地纯收益不再计算补偿款。 方式一:按同地段1.8(毛)容积率商业基准地价的60%计算补偿款。另外,旧厂房在2010年前完成搬迁的,按上述基准地价的10%追加补偿,在2012年前完成搬迁的,按上述基准地价的5%追加补偿。 方式二:按原用途评估价加工业基准地价奖励计算补偿款。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收购价格按照工业用途进行评估,不可搬迁的机器设备按资产折旧评估价格进行评估。对于异地搬迁重建企业,机器设备拆卸、运输、安装、管理费用等纳入补偿范围,并给予同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100%的奖励。另外,旧厂房在2010年前完成搬迁的,按上述工业基准地价60%追加补偿,在2012年前完成搬迁的,按上述工业基准地价30%追加补偿。 政府 公开出让 公益征收,合理补偿 二、“旧城 ”改造

3、国有用地部分特有政策:

⑴旧厂房在2010年底前完成搬迁、拆除的,按成交价10%追加补偿比例,在2012年底前完成搬迁、拆除的,按成交价5%追加补偿比例。

⑵原址用地性质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但近期内未纳入储备计划或实施规划建设的,经批准可临时用作除商品房开发建设以外的第三产业,并按规定补交临时使用年期的土地出让金。将来仍符合自行改造或公开出让条件的,仍可按自行改造、补交地价和公开出让、收益支持的方式进行处置。因规划控制为道路、绿地及其他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等原因需征收企业土地时,可按公益征收、合理补偿方式进行处置,企业应当配合政府开展征收工作。

⑶纳入旧城区成片改造范围、且不具备独立开发的旧厂房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并按照处置方式中的公益用地标准予以补偿。

⑷无合法用地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不符合历史用地登记确权),且土地实际使用人已与村集体或农户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并进行补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改造规划的,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处理(处罚)后,由土地实际使用人按照《若干意见》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先行完善用地手续后,按上述(一)的3种方式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