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薪〔2006〕30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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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的人员,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精力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标准由国家统一部署,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国家人事部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具体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国家将另行制定。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国家将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逐步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多种分配形式,规范分配程序,合理确定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执行岗位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或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执行岗位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级薪5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远,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说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三)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和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

专和技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为590元。

学徒期和熟练期满后,上述人员从次月起按所聘技术工岗位或普通工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技术工人薪级工资:初中毕业生2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和技校毕业生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8级薪级工资标准。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

普通工人薪级工资:初中毕业生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和技校毕业生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8级薪级工资标准。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

(四)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八、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有关待遇,继续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 [1983]74号)的规定,浮动一级薪级工资,浮动满8年后予以固定。原浮动工资已转为固定工资的人员,其中,已固定一档的,可在本人套改的基础上高定1级薪级工资;已固定两档的,可在本人套改的基础上高定2级薪级工资。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并执行相应的津贴补贴待遇。

1、现聘在管理岗位的人员,如军队行政干部转业后新聘岗位(职务)低于专业时部队原行政职务,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任职年限从任部队职务的当年根据实际人质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

2、现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如现任职务低于在军队所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根据其限制性工资待遇的岗位套改工资。任职年限从任部队职务的当年根据实际人质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

3、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犯有严重错误,受过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或者行政撤职处分的,只能按现聘岗位(职务)进行套改。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六)事业单位未聘岗位工资可按原任职务对应的岗位系列最低岗位等级套改,套改后期生活待遇有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七)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被授予国家级荣誉称号的高定2级薪级工资,被授予省部级荣誉称号的高定1级。 根据国发[1983]68号,劳人薪[1986]100号文件规定,已享受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的西藏、青海内调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其中,固定过一次的,高定1级薪级工资;固定过两次的,高定2级薪级工资。

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已按国家有关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其中,已高定一档的,在套改的基础上高定1级薪级工资,已高定过两档的,在套改的基础上高定2级薪级工资,已高定过两档的 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八)2006年7月1日以后至本单位实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解聘或调出人员,由解聘或调出单位按同等条件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的工资额介绍给调入单位,并由原单位补发2006年7月1日至调出期间的工资。

(九)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各市自行研究制定。

(十)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行政降职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套改确定的薪级基础上低定1级薪级工资;受过撤职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套改确定的薪级工资基础上低定2级薪级工资;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套改的薪级工资基础上降低3级薪级工资。受劳动教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行政、刑事处罚的工作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在套改的薪级工资基础上降低4级薪级工资。低定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工作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做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民航等行业事业单位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及飞行员的工资标准另行制定。

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省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对各类事业单位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

各市、县(市、区)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各单位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十、组织实施

本实施意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