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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进一步加强和规

范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粤司办字[2005]26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5.10.11 【实施日期】2005.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若

干意见的通知 (粤司办字[2005]266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 》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 》已经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 》。 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 》。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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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一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

为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公职律师事务所或政府部门,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颁发执业证,专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律师。公职律师包括在公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和在政府部门设立的公职律师岗位上执业的兼职律师(以下简称“岗位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应当依托于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开展业务,由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公职律师事务所及公职律师进行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公职律师事务所的运作和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的调整,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和社会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一、公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一)公职律师事务所按市、县(市、区)行政区域设置,依照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定级。公职律师事务所的规范称谓为:行政区划名+公职律师事务所,即 2 / 4

“××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县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市××区公职律师事

务所”。未成立公职律师事务所的,可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二)申请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须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2、所在地编制部门定编批准文件; 3、有三名以上符合公职律师条件人员。

(三)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1、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办理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2、指导、协调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

3、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 4、组织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 5、负责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6、开展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等。 (四)公职律师事务所变更地址、章程、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登记。

二、公职律师的条件、职责和权利义务

(一)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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