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国有资产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财资[2009]22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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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构成因素。

第八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凡涉及公有房屋拆除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填列拟拆除公有房屋的清单,说明拟拆除公有房屋的名称、处所、面积、用途、使用情况,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

须提交的相关材料:公有房屋的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复印件,公有房屋工程决算副本或购建发票、收据等凭据的复印件。确属于年代已久、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法出示以上材料的,申报单位要详细说明房屋的建造时间、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性质以及房屋使用情况。

如拆除公有房屋后的国有资产补偿方案为以货币进行补偿的,还须提交有合法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公有房屋资产评估报告。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自治区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公有房屋拆除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第九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所涉及到公有房屋拆除的,可参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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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条 各市、县行政事业单位在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所涉及到的公有房屋拆除的国有资产处置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国有资产 管理 通知 抄送:各市财政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9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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